秦皇島市規範燒烤管理若干規定

為規範我市燒烤行為,提升市容環境和空氣品質,維護人民民眾正常生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樹立全國文明城市、國際旅遊城市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規範燒烤管理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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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秦皇島市城市建成區(包括縣城)範圍內所有從事燒烤經營、進行燒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燒烤,是指利用炭火或加熱器具對食物,包括肉類、海鮮、蔬菜、水果等進行燒制、烤制加工的行為。
第三條 對燒烤行為實行屬地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北戴河新區管委負責轄區內燒烤行為的監督管理。
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環保、食品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履職盡責、疏堵結合、規範治理。
建立健全燒烤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重要事項督導等工作制度。
第四條 從事燒烤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固定的門店、合適的經營場地,並加裝油煙淨化設施,保持正常使用,確保油煙排放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二)配備相應的加工、存儲設施、設備、容器和工具;
(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或小餐飲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四)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
(五)從業人員上崗前取得健康證明並持證上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從事燒烤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範:
(一)燒烤加工操作一律在室內進行;
(二)保證原料採購、食品加工至成品供應、食品配送的全過程食品安全,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包裝物、洗滌劑等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三)從業人員宜穿白色或淺色工作服
(四)烤制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能使食品被烤熟;
(五)烤制食品時,應避免食品直接接觸火焰或烤制溫度過高,減少有害物質產生;
(六)加工製作用水的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定期清潔加工經營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設備,保持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漬;
(八)建立燒烤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將燒烤餐廚廢棄物交給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書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做到分類放置、及時清理;
(九)倡導顧客文明用餐,鼓勵開展光碟行動、減少浪費,防止顧客赤膊、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垃圾、酗酒滋事、大聲喧譁等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室外經營服務,除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准地點、時間和範圍擺放就餐桌椅等用具;
(二)保持場地整潔、規範有序,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三)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簽訂協定書。
第七條 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在室外進行燒烤加工、製作等行為;
(二)占用盲道、消防通道、機動車停車位和綠化帶等行為;
(三)赤膊操作,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塑膠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等行為;
(四)破壞周邊綠化和公共設施;
(五)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宣傳燒烤食品或者進行燒烤促銷活動;
(六)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燒烤餐飲服務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進行燒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前款除(五)、(六)以外規定。
第八條 倡導綠色健康飲食文化。
引導發展飯店式集約化燒烤。
鼓勵套用新型無煙燒烤爐具,優先使用清潔能源。
第九條 秦皇島市城市建成區(包括縣城)範圍內,禁止露天燒烤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城市主次幹路兩側,行政辦公區、校園、文物保護單位周邊,公園、廣場、車站、碼頭、林地等區域,以及占用公共綠地、沙灘等公共場所從事露天燒烤的行為;
(二)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燒烤的行為;
(三)占用居民住宅小區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進行露天燒烤的行為。
第十條 政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抓好燒烤管理工作:
(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燒烤行為的監
督管理,全面取締露天燒烤,規範和整治燒烤店露天經營、店外經營行為,加強燒烤店油煙淨化設施管理和油煙排放治理,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燒烤行為;
(二)環保部門要依法進行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管理;
(三)食品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燒烤食品安全監管,依法查處和打擊無證經營燒烤行為和燒烤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四)審批部門要依法受理燒烤經營登記申請,提高審批效率,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五)公安機關負責噪聲污染治理、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處妨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六)其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上述部門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二)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燒烤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燒烤食品經營者未將燒烤餐廚廢棄物交給依法設立並取得許可證書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批准的地點、時間和範圍從事燒烤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亂丟塑膠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六)亂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河北省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七)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燒烤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燒烤食品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九)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登記證從事燒烤經營活動的,由食品和市場監督部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宣傳燒烤食品或者進行燒烤促銷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9月10日,秦皇島市政府印發《秦皇島市規範燒烤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適用於秦皇島市城市建成區(包括縣城)範圍內所有從事燒烤經營、進行燒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上述範圍內禁止露天燒烤。
據了解,近年來,秦皇島市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不斷加大對露天燒烤整治力度,治理初見成效,但占道經營、噪音擾民、油煙污染等問題,民眾反響仍強烈,影響民眾正常生活。為解決上述問題,秦皇島市起草、制定了《規定》,將燒烤管理納入法治軌道,並於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據介紹,《規定》共十二條,首次以政府規範性檔案形式對燒烤定義、燒烤經營開辦條件、燒烤經營提供室外經營服務要求、禁止露天燒烤、各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等進行規範。從事燒烤經營活動要有固定的門店和經營場所,保證油煙排放達到國家、省標準,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等相關證照。
《規定》明確對燒烤行為實行屬地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燒烤行為的監督管理,加強燒烤店油煙淨化設施管理和油煙排放治理,全面取締露天燒烤,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燒烤行為;環保、食品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抓好燒烤管理工作。
《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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