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又稱“租賃契約”。出租人將出租財產交付給承租人有償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所租財產交還出租人的協定。主要法律特徵:租賃契約為雙務有償契約,又為諾成契約及不要式契約。出租人把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須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為對價。租賃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和採取書面形式為要件。 出租人僅將租賃物的使用權有期限地轉移給承租人,不發生所有權的變動,故不同於買賣契約。

契約終止後、承租人須將原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之物且不易消耗。訂立租賃契約應明確規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租金的數額。對於租賃期限可以定期,也可不定期,定期的以約定期限為限,無定期的以租賃契約雙方所訂立的有效期為限。租賃在德國民法典和瑞士僨務法上分為使用租賃和用益租賃;前者以使用租賃物為目的,後者以使用和收益為目的。日本民法典統稱為賃貸借。法國民法既承認物的租賃,又承認勞務的租賃。我國經濟契約法對財產租賃契約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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