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秒懂常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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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會議召集,會議時間,會議任務,會議議題,會議紀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八章會議制度規定:
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會議召集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國務院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國務院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總理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國務院辦公廳向總理報告。
會議時間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會議任務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會議議題
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國務院辦公廳匯總報總理確定;會議檔案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國務院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會議紀要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國務院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總理簽發。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