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目錄清單(試行)

《科技部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目錄清單(試行)》是一項政府檔案。

條例內容
信訪事項一:不服科技部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 具體投訴請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科技部作出的以下行政許可行為持有異議:
① 中國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
②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
2. 法定途徑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3. 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等。
4. 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科技部在以上行政許可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科技部申請行政複議。科技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科技部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科技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時,將製作行政複議文書,並加蓋行政複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科技部行政複議決定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科技部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信訪事項二:對科技部有關科技計畫管理方面的行政行為持有異議
   1. 具體投訴請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科技部在國家科技計畫組織管理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 法定途徑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3. 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項目和資金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及相關科技計畫項目(基金)及經費管理辦法等。
4. 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對科技計畫管理過程中的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科技部依照相關管理辦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仍對覆核意見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科技部申請行政複議。
科技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科技部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科技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時,將製作行政複議文書,並加蓋行政複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科技部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信訪事項三:對科技部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工作中的行政行為存在異議
   1. 具體投訴請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科技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 法定途徑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3. 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4. 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科技部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存在異議,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科技部申請行政複議。
科技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科技部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科技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時,將製作行政複議文書,並加蓋行政複議專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科技部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信訪事項四:科技部系統有關勞動人事爭議
   1. 具體爭議
   科技部系統工作人員與科技部及部屬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或者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
2. 法定途徑
   調解、仲裁、行政訴訟。
3. 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總政治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總政治部關於修改<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8號)等。
4. 處理建議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定。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定或勞動爭議相關方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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