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則

科則是中國歷代政府徵收田賦按田地類別、等級而定的賦率。《禹貢》 已有九州田土分為九等征賦的記載。《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說明春秋時期的齊國已實行按土地肥瘠而分等徵稅的制度。東漢山陽太守秦彭,曾將當地田地按肥瘠,分為三品,依品定稅。後代科則,極為複雜,各朝代、各地區有所不同。大抵宋分5等、金分9等、元分3等,明初官田分11則,民田分10則。明中葉以後,江南官民田土混淆,科則極其繁複,松江、湖州等府均在千則以上。明末,官民田土均為一則,土地一般分為三等九則。清沿明制,後期科則又趨繁複。清末蘇州府內,崑山縣田畝分59則。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時仍沿舊制,很少變動。科則之間差距很大,抗戰前江蘇每畝正稅以0.00205元至2.05元,最低則與最高則相差千倍,稅負極不平衡。

賦役制度名。科與課通,課即賦稅之意。清制,凡田地徵收賦稅,均依田地質量而立有科則,即納賦之等級規則,亦即分等第納賦。其等第之劃分, 按土地之優薄, 分為上、中、下三則,各則內還可以劃分等級。各則應納之賦額有差,各地不一,均載於編征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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