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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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私制、私運、私銷指貨物稅的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登記、申報、納稅而自行產制、分運、銷售應稅貨物。1950年12月修正公布的 《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私制、私運、私銷應稅貨物,按情節輕重,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
私鹽是指凡未經鹽務部門和稅務機關批准,私制、私運、私銷的原鹽,或以工、農、牧、漁等免稅鹽改變用途或出售,以及未經外貿部門許可而由國外輸入或對外輸出的原鹽和再製鹽,統稱私鹽。私鹽嚴重擾亂國家對鹽的統一計畫管理和價格管理,逃...
第十四條 凡未經鹽務主管部門批准,私制、私運、私銷各類用鹽,及運輸各類用鹽與所持運輸票證不符的為私鹽;將各種減稅鹽充作食鹽,及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由海關輸入或輸出鹽,亦以私鹽論外。私鹽案件的查輯,場(廠)內以鹽務主管...
第十四條 禁止私采、私制、私運和私銷鹽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市場銷售土鹽和工業廢鹽。第十五條 鹽的作價辦法和價格審批權,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經銷單位不得擅自變動。省鹽務管理部門協同物價部門共同負責鹽業市場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