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承運人

私人承運人,“公共承運人”的對稱。是指並非向不特定的公眾提供運輸服務的,與特定人單獨洽談後訂立的運輸契約的承運人。由於私人運輸不涉及公眾,因此當事人享有更為廣泛的自治的權利,往往以任意性法律予以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人承運人
  • 來源:這是英美普通法中的用語,
  • 範圍:航運業中
  • 服務對象:非大眾化,
定義,名稱由來,區分,

定義

航運業中用來指那些服務對象而是通過與特定少數人簽訂運輸契約,承運特定貨物的自然人和法人

名稱由來

英國採用《海牙/維斯比公約》的規定,對於承運人僅有締約承運人的立法規定,並無實際承運人的說法。在實踐中,作為英美法系國家,英國將承運人分為“公共承運人” 與“私人承運人”。

區分

私人承運人與公共承運人有以下幾點區別:
1.公共承運人是指向公眾提供運輸服務且運輸航線、班次、運費都固定公布的運輸者,櫻捆局一般指班輪公司,簽發班輪提單;而私人承運人一般為租船運輸的承運人,簽發租約提單
2.班輪提單下承運人堡姜盛臘較為固定,如果是班輪公司自己的船潤笑墊舶,則為船東;如果是光租,則殼催承境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囑騙海東;而在租套汗霸船運輸下,租約提單的承運人識別一般依據提單正面汗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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