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定式

《禮儀定式》頒行於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系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詳定,內容是關於百官朝參、筵宴禮儀、出使禮儀、官員拜禮、官員公坐、司屬見上司官、公聚序座、官員相遇迴避等第、在京官員常行儀從以及官員傘蓋、冠帶、服色、房舍等的規定。正德二年(1507年)二月,明武宗朱厚熙禮部將包括《禮儀定式》在內的累朝榜例申明曉諭,令臣民一體遵守。由此可見,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為定法長期實行。

《禮儀定式》頒行於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一月,系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官奉敕詳定,內容是關於百官朝參、筵宴禮儀、出使禮儀、官員拜禮、官員公坐、司屬見上司官、公聚序座、官員相遇迴避等第、在京官員常行儀從以及官員傘蓋、冠帶、服色、房舍等的規定。正德二年(1507年)二月,明武宗朱厚熙禮部將包括《禮儀定式》在內的累朝榜例申明曉諭,令臣民一體遵守。由此可見,此法律曾在明代被奉為定法長期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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