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新時代福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發展。

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教育廳以閩教規〔2023〕5號印發通知,公布《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教育廳
  • 發文字號:閩教規〔2023〕5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教規〔2023〕5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高等學校,有關廳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現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試行)》,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2023年7月14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發展規劃(2021-2030年)》(閩委教育〔2022〕4號)等檔案精神,為推進福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主動適應經濟社會新發展格局和加快建設教育強省需要,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形成靈活、多元、開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發展模式,引領和服務全民終身學習,建設學習型社會。
第三條 要堅持公益服務,以人民為中心,引導高校明確定位,聚焦行業發展與區域協同,落實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努力讓人民民眾享有更優質、更公平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堅持質量保障,規範辦學行為,強化教學過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學化、制度化,激發辦學活力,增強發展動力,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堅持深化改革,統籌各類教育資源,推動特色、協調、融合發展,加強基礎能力建設,擴大優質資源,健全終身學習支持服務體系,不斷增強供給能力與服務水平。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閩舉辦函授、業餘、開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等非脫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省內外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或主考學校)、校外教學點、社會助學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校外教學點是指高等學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託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社會助學機構是指經審批(備案)的社會助學機構和經同意開展自考助學的有關高等學校,根據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線上、線下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幫助和指導自學考試應考者系統性學習相關課程的活動場所。
第二章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舉辦要求
第五條 舉辦資質要求。獲得教育部備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的省內本科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可申請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具有經教育部備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和在閩校外教學點的外省高校,可申請在閩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第六條主辦高校主體責任。主辦高校要嚴格落實《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責任要求,充分發揮學校黨委的領導作用,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壓實辦學主體責任。堅持管辦分離,對學歷繼續教育實施歸口管理。
福建開放大學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開放大學綜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閩政辦函〔2020〕58號)規定,建立健全一體化辦學體系,指導和管理設區市(不含廈門市)開放大學和縣級開放大學辦學業務,面向全民提供終身教育服務,促進形成“人人皆學、處處能學、時時可學”的學習型社會。
第七條 老年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支持省內本科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學、福建老年開放(網際網路)大學依託校本部辦學資源,面向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探索開設老年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課程,通過“福建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學分銀行個人帳號和終身學習檔案,存儲學習成果,制定學分認定與轉換規則,促進老年教育與學歷繼續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健全終身學習支持服務體系。
第三章 規範教學管理
第八條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主辦高校要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學歷繼續教育教學各方面、全過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要全面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師生頭腦,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全面落實《新時代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高等學校課程思政建設指導綱要》等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規定,開足開好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和公共基礎課程。加強思政課程和課程思政建設,構建全員、全程、全方位育人長效機制。
第九條 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主辦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人才培養方案編制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等國家專業教學基本要求,及時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專業教學大綱,科學確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培養方案,促進人才培養與產業需求對接。高起專和專升本修業年限不少於3年,原則上不開設高起本專業。堅持深化教學改革,加強創新型、套用型和技術型人才培養,以提高在職學習者理論、技術技能、崗位適應及轉化能力、文化素養和滿足個人興趣為目標,推進產教融合、工學結合協同育人模式改革。合理設定專業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形成兼具通識性和專業性、注重套用性和實踐性的課程體系,促進課程內容與科技發展同步。
主考學校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範》制定人才培養,做好專業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規範教學組織實施。主辦高校要強化教學組織實施全過程管理,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和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確保嚴格落實課程教學、實驗實訓、考勤、作業、考核、畢業論文(設計)、畢業答辯及審核等環節要求。加強對線上教學和線下面授的全過程管理,線下教學原則上不少於人才培養方案總學時的20%,其中醫學國控類專業以線下面授為主。《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等教學標準中列有實驗的課程必須進行實驗教學。主辦高校要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畫與要求。
第十一條 加強教材建設管理。主辦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材建設與管理的通知》等檔案要求,嚴把教材選用關,建立課程教材選用的審核制度和教材使用跟蹤檢測制度,學校黨委對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材工作負責,學校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教材的選用工作。
第四章 師資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保障師資配備。主辦高校要加強專兼職結合的學歷繼續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嚴格對照《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配備標準,配足配好主講教師、輔導教師和管理人員。健全教師管理機制,將聘任的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統一納入學校師資隊伍發展規劃和管理。將在職教師承擔本校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教學工作量計算和教師教學業務考核評價體系。
主講教師和輔導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於師德師風、職業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嚴禁不具備高等教育基本教學能力的人員授課或輔導。學歷繼續教育主講教師全部由主辦高校專任教師和主辦高校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主辦高校從本校教師中選派,也可由主辦高校在校外教學點所在地選聘或由校外教學點推薦後經主辦高校認定。
第十三條 提升教師教學能力。主辦高校要分層分類開展教師培訓、教學研討、教案點評、教學公開課、教學競賽等,促進教師教學理念與技能持續更新。每位新聘用的主講教師或輔導教師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要定期組織對校外教學點主講教師、輔導教師、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繼續教育專兼職教師教學檔案,健全教學評價體系,完善激勵機制,為促進教師全面、全員、全周期發展提供保障。
第五章 規範學生管理
第十四條 核定招生計畫。根據教育部核定的我省年度招生計畫,省教育廳按照所屬主辦高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和《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結合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分校提出學歷繼續教育年度招生計畫上限。主辦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部專業和校外教學點備案結果安排招生計畫。
第十五條 嚴格規範招生行為。主辦高校根據《福建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規範廣告發布行為,招生簡章等材料由主辦高校統一印發,不得委託各院(系)、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對於發現涉及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違法違規廣告,高校應主動交涉、澄清、處理並消除影響。民辦高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教學點未經主辦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誇大宣傳或委託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託管服務;招生範圍不超出校外教學點所在的設區市。未設校外教學點的設區市生源,按自願原則可到就近的校外教學點就讀。
第十六條 加強學籍管理。主辦高校要完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籍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學生前置學歷、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制度。主辦高校對校外教學點的學生學籍註冊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所有學生的入學資格複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和變更、勘誤審查,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主辦高校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 完善學生管理和服務。主辦高校要依法依規制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學生管理工作。創造條件增加學生入校學習、活動的時間和頻次,原則上應集中舉辦開學典禮、畢業典禮等活動。加強意識形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
第六章 考核與畢業管理
第十八條 健全考核制度。主辦高校要建立完善試卷命題、質量檢查、保密管理、成績複查等規章管理制度。課程考核要立足課程特點和基本要求,完善過程性考核(平時成績)與終結性考核(期末考試)、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多元評價體系。探索以實踐作業、情景測試、技能認證等方式評價在職學習者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福建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轉換公共服務平台,探索學習成果認證標準。公共基礎課和專業課的期末考試原則上應為閉卷考試。課程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40%,不超過80%。應參照本校全日制學生畢業要求,結合成人在職學習特點合理確定畢業要求。要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嚴格畢業要求,對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規定學習年限不能完成學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及時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九條 加強畢業設計(論文)管理。畢業設計(論文)要求與全日制畢業生相同,主辦高校要加強畢業設計(論文)過程指導與服務,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和指導教師保障到位,納入畢業論文(設計)抽檢工作,抽檢比例不低於2%,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杜絕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
第七章 學歷和學位管理
第二十條 主辦高校要根據畢(結)業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和《福建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審核管理辦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規定,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確保規範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要嚴把學位授予關,健全人才培養質量過程監管制度。
第二十一條 主辦高校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校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的全日制本科生專業(成人高校除外)。主辦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教務部門提出學位課程基本要求,組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業水平測試,接受通過測試的學生學士學位申請。
第二十三條 主辦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公開,並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查。主辦高校一年內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次數不超過3次。
第八章 專業設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最佳化專業布局。省教育廳依據本省專業設定和布局規劃,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工作的統籌管理和指導監督,促進本區域主辦高校專業合理布局、錯位發展,避免專業盲目設定和重複建設。支持本科高校立足服務我省“六四五”產業新體系建設需要和人才培養要求,開設“服務地方、規模適度、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支持高職院校圍繞製造業重點領域、現代服務業和鄉村振興需求,重點面向一線從業人員,開設“知識更新、技術提升”的專業。
第二十五條 專業目錄。專業的名稱以教育部公布的全日制專業目錄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專業設定基本條件。專業設定須符合教育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要求,省內成人高校要做好規劃,立足轉型發展,開設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的本專科專業。
普通高校專業設定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本校現有全日制本、專科專業範圍內設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且該專業已培養一屆以上本、專科全日制畢業生,其中本科專業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對已連續2年(含2年)不招生的普通本專科全日制專業,原則上不得設定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
(二)原則上本科層次普通高校不得開設專科層次專業。外省高校在閩開設專業原則上應為我省尚未設定的專業,或我省相關領域緊缺急需的套用型專業。
(三)設定和調整醫學及相關醫學、藥學類專業要嚴格按照《教育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規範醫學類專業辦學的通知》(教高〔2014〕7號)規定執行。設定和調整公安、司法類等國控專業必須徵求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專業設定數量。主辦高校應嚴格控制增設專業數量,原則上每年新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不超過3個,及時撤銷連續3年不招生的專業,對不適應社會需求或招生人數少難以成班的專業應及時調整和撤銷。
第二十八條 學習形式要求。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不再使用“函授”“業餘”的名稱,統一為“非脫產”。支持有條件的主辦高校直接通過校本部集中面授與線上教學相結合的方式舉辦非脫產形式的學歷繼續教育。不接受主辦高校脫產形式、現代遠程教育等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習形式。已註冊入學的函授、業餘、網路教育學生按原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設定與備案程式。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實行登記備案制,專業設定與備案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執行教育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管理辦法》規定。
第九章 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
第三十條 主辦高校基本條件。主辦高校應具備《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基本條件,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屆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培養的,可申請設定校外教學點。
(一)省內本科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優勢特色、發展規劃、監管能力等申請設定校外教學點。
(二)中央部門所屬本科高校和外省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或列入國家“雙一流”建設計畫的地方高校,可申請在閩設定校外教學點。其他地方高校原則上不可在本省設定校外教學點,在閩已備案校外教學點的外省地方高校,與現有設點單位中止合作協定後,不可繼續申請在閩設定校外教學點。
第三十一條 設點單位基本條件。主辦高校要慎重選擇設點單位,確保在學校治理能力範圍內有限設定。
(一)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為本科高校、職業院校、成人高校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確有需要,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定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企業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
(三)適當保留條件良好、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全省總體數量只減不增。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和省級教育部門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要依法辦學、誠信辦學,無違規招生等辦學不良記錄。
第三十二條 校外教學點基本條件。校外教學點應滿足《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校外教學點評議要點參考》要求的師資、管理人員、教學平台、數字資源,教學場所、圖書、計算機、語音室等專業教學需要的軟硬體條件,符合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標準和要求,同時無不良辦學或校外服務記錄。
第三十三條 校外教學點設定數量。主辦高校要審慎研究、科學規劃校外教學點布局,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數量,並能管得住、管得好。不同設點單位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認定為同一設點單位。嚴禁設點單位設立點外辦學點。
中央部屬高校和因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或列入“雙一流”建設計畫的省外地方高校,可申請在閩設定校外教學點不超過1個,其中中央部屬高校校外教學點數量只減不增。
第三十四條 校外教學點開設專業要求。主辦高校應當在經教育部備案的本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中確定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主辦高校新增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學點開設。原則上校外教學點不得開設醫學類、外語、藝術等專業。
開設相關醫學類專業的高校應儘量安排在本部教學,如確需設立校外教學點的,應依託在本省相關醫學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舉辦並報經省教育廳同意設立,開設專業應是所依託院校已設定的相關醫學類專業。高校不得以聯合辦學形式在中等職業學校舉辦醫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省內主辦高校在同一設點單位開設專業不得超過10個(設點單位為高校的,開設專業總數不得超過20個),但首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主辦高校在同一設點單位設定專業不得超過5個。外省主辦高校在同一設點單位開設專業數不得超過5個。同一設點單位不得開設不同主辦高校同一層次相同專業。
第三十五條校外教學點設定與備案程式。主辦高校負責校外教學點的設定與備案、調整與管理,具體程式與要求執行《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有關規定。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或者連續2年及以上未招生的,或者單個專業連續2年及以上招生人數少於15人/年的,主辦高校應在當年按新增校外教學點要求重新備案。
第三十六條 校外教學點的職責。主辦高校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導校外教學點嚴格落實有關職責。對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銷招生資格的校外教學點,主辦高校應會同設點單位做好善後工作,確保完成在籍學生培養任務,直至學生畢業。
第十章 收費和經費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範收費管理。主辦高校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政策,按照國家和省內有關收費政策規定收取學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學費應由學生全額直接上繳主辦高校財務賬戶,嚴禁學費上繳前分配。主辦高校不得授權或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和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自立收費項目,不得假借主辦高校名義向學生私自收取或攤派任何費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八條 加強經費保障。確保學歷繼續教育學費總額中用於學歷繼續教育辦學經費的比例不低於70%,主要用於學歷繼續教育日常運行(含主辦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的工作經費)。主辦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用於校外教學點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經費(不包括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以及管理人員的勞務支出)占學費總額的比例不高於50%。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一由主辦高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
第十一章 健全質量保障機制
第三十九條 主辦高校應當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建立責任清單,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專業檢查評估,排查梳理辦學各類問題,存在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應當及時整改,每年6月底前,需向省教育廳報送上一年度辦學自查報告(其中民辦非企單位作為校外教學點的,主辦高校還需同時向屬地教育部門報送)。主辦高校要建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教育質量自我評估制度,定期發布“繼續教育發展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要指導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的辦學資質進行審核,向省教育廳報告有關審核意見。
第四十一條 省教育廳依法履行巨觀管理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和質量監測,委託機構組織開展常規檢查,強化督導和檢查結果運用,依法依規實施問責。建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白名單”制度,動態發布高校繼續教育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主辦高校或其校外教學點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教育廳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調減招生計畫、撤銷專業或校外教學點、責成主辦高校暫停或停止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將相關設點單位列入“黑名單”、當年不設定新專業等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責令其3年內不得增設繼續教育專業,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定校外教學點和專業的;
(二)申報設定校外教學點和專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主辦高校或校外教學點存在點外設點的;
(四)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發布虛假招生信息、採取欺詐手段招生或存在嚴重擾亂招生秩序行為的;
(五)違規收費,經費管理混亂,“代報名”“代學”“替考”等行為的;
(六)教學管理混亂,考試組織不規範,教學質量低劣的;
(七)教師、教材出現意識形態問題或師德失范行為的;
(八)存在違規以校外教學點名義招生、獨立辦學等超出校外教學點職責、違反協定行為的;
(九)出現高校辦學行為不規範的信訪、實名舉報、實名投訴、媒體曝光情形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是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檢查、評估、督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據。如教育部出台新規定,以新規定為準。
福建開放大學舉辦的開放教育執行教育部和國家開放大學有關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執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和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學站點評估基本標準(試行)><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學站點檢查評估細則(試行)><福建省現代遠程高等教育校外學習中心檢查評估細則(試行)>的通知》(閩教職成〔2015〕25號)、《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專科專業設定工作的通知》(閩教職成〔2015〕2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總則(第一章,共4條)。明確起草依據、試行辦法指導精神、基本原則和本辦法適用範圍。
舉辦資質要求(第二章,共3條)。規定了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舉辦資質、主辦高校應承擔的職責,創新了老年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舉辦模式。
辦學管理(第三章至第七章,共16條)。從教學管理、師資隊伍建設、學生管理與服務、考核與畢業管理、學歷學位管理等5個方面,提出16項具體要求。
設定與管理(第八章、第九章,共13條)。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校外教學點設定管理2方面,提出13項具體要求,明確設定的基本條件、數量布局、設定與備案程式、校外教學點應承擔的職責。
保障機制(第十章、第十一章,共13條)。從收費和經費使用、質量保障機制2方面,提出6項具體要求,對學費收繳管理和工作經費撥付辦法,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及主辦高校的監管職責和有關處罰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附則(第十二章,共2條)。做出了本辦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解釋權等規定。
如何界定《試行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閩舉辦函授、業餘、開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非脫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省內外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或主考學校)、校外教學點、社會助學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校外教學點是指高等學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託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社會助學機構是指經審批(備案)的社會助學機構和經同意開展自考助學的有關高等學校,根據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線上、線下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幫助和指導自學考試應考者系統性學習相關課程的活動場所。
《試行辦法》中提到的老年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具體有哪些規定
我省作為第一個出台《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省份,已經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試行辦法》第七條開展老年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做了闡釋和要求。支持省內本科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老年大學、福建老年開放(網際網路)大學依託校本部辦學資源,面向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探索開設老年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課程,通過“福建省終身教育學分銀行”平台,建立老年人學分銀行個人帳號和終身學習檔案,存儲學習成果,制定學分認定與轉換規則,促進老年教育與學歷繼續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健全終身學習支持服務體系。
對教學組織實施是怎么規定的
主辦高校要強化教學組織實施全過程管理,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試行)》和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確保嚴格落實課程教學、實驗實訓、考勤、作業、考核、畢業論文(設計)、畢業答辯及審核等環節要求。加強對線上教學和線下面授的全過程管理,線下教學原則上不少於人才培養方案總學時的20%,其中醫學國控類專業以線下面授為主。《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高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等教學標準中列有實驗的課程必須進行實驗教學。主辦高校要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畫與要求。
對規範招生行為和學籍管理有哪些規定
主辦高校要規範廣告發布行為,招生簡章等材料由主辦高校統一印發,不得委託各院(系)、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對於發現涉及本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違法違規廣告,高校應主動交涉、澄清、處理並消除影響。民辦高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教學點未經主辦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誇大宣傳或委託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託管服務。主辦高校要嚴格執行學生前置學歷、畢業和學位資格審查制度。主辦高校對校外教學點的學生學籍註冊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所有學生的入學資格複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和變更、勘誤審查,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主辦高校永久保存。
對學生畢業管理與學歷學位授予有哪些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要求與全日制畢業生相同,納入畢業論文(設計)抽檢工作,抽檢比例不低於2%,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杜絕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校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的全日制本科生專業(成人高校除外)。主辦高校要根據畢(結)業標準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和《福建省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審核管理辦法》《福建省成人高校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規定,頒發學歷、學位證書。
如何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監督
省教育廳依據本省專業設定和布局規劃,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定工作的統籌管理和指導監督,促進本區域主辦高校專業合理布局、錯位發展,避免專業盲目設定和重複建設。支持本科高校立足服務我省“六四五”產業新體系建設需要和人才培養要求,開設“服務地方、規模適度、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支持高職院校圍繞製造業重點領域、現代服務業和鄉村振興需求,重點面向一線從業人員,開設“知識更新、技術提升”的專業。
設立校外教學點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主辦高校設立的校外教學點應滿足《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基本要求》《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校外教學點評議要點參考》要求的師資、管理人員、教學平台、數字資源,教學場所、圖書、計算機、語音室等專業教學需要的軟硬體條件,符合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標準和要求,同時無不良辦學或校外服務記錄。
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辦學行為如何監管
主辦高校應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專業檢查評估,排查梳理辦學各類問題,存在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應當及時整改。設區市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要指導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設點單位的辦學資質進行審核。省教育廳依法履行巨觀管理職責,對具有資質的教學點實行“白名單”制度,對違規舉辦高校和教學點實行“黑名單”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質量監測,開展招生、收費、教材、考試、師德師風、教材管理等常規檢查,強化督導和檢查結果運用,依法依規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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