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解釋,2013年12月16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3年12月16日
  •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6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文首,管理辦法,

文首

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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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峽兩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試作用,進一步促進閩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特制訂《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單位、各地區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13年12月16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4號)和國務院批准的《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精神,充分發揮閩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合作基地”)在海峽兩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試作用,進一步促進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作基地是指依託在閩高校或其內設機構、科研機構、企業(含在閩台資企業)建設的,在科技創新、科技服務中與台灣相關機構建立並保持密切合作關係,在聯合創新、技術轉移、產業化示範等方面取得顯著示範輻射作用的科技研發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條 合作基地的建設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對台科技合作優勢資源,加強其與台灣科研機構、高校、企業的技術研發合作,引進和落地轉化台灣先進技術;推進其與台灣跨國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以產業技術創新推進產業鏈的延伸和產業集群的形成。
第四條 合作基地採取扶優淘劣的管理機制,鼓勵支持合作基地根據自身發展實際,建立差異化和特色化的運行模式。
第二章 申報、審查和備案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合作基地的申報、審查、備案、考核和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申報合作基地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閩註冊5年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含其內設機構)、科研機構和企業。
2.與台灣地區相關組織機構在聯合研發、技術轉移、產業化示範和科技交流等方面開展長期合作,並保持密切合作關係。
3.具有對台科技合作與交流的專業工作團隊。
4.有穩定的資金持續支持開展對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對於企業申報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經費需占銷售額1%以上。
5.近5年內至少承擔2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其中至少有1項以上是對台科技合作計畫項目。
第七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經所屬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考察,向省科技廳推薦。
第八條 申報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閩台科技合作基地申報書。
2.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規劃書。
3.獨立法人資質證書(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與台灣有關機構簽署的主要合作檔案(包括戰略合作備忘錄或科技合作協定、產學研合作協定、項目合作書、技術引進協定等)。
5.申報單位承擔的各類科技合作計畫任務書複印件。
6.申報單位已經開展的閩台產業合作所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7.推薦部門出具的考察報告。
8.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審查合格的申報單位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予以備案,並簽訂《合作基地建設任務書》,省科技廳將其納入合作基地建設計畫管理並授牌,建設期3年。
第三章 建設與考核評估
第十條 合作基地依託單位應當加強對專業工作團隊的建設和培訓,做好專業人才的引進工作,保證團隊的專業化和科學化。
第十一條 合作基地應當根據自身建設需要,提供必需的建設資金,以合作研發、先進技術引進、創新技術產業化為重點,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 合作基地須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年度工作成效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畫。省科技廳根據《閩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設任務書》和年度工作計畫等,組織專家或委託推薦單位對合作基地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在建設期內對合作基地建設目標和進度進行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或不參加考核評估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對考核評估優良的,予以表彰和持續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合作基地。
第十四條 合作基地建設完成後,經考核通過的,納入省科技廳平台建設管理。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支持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1.省級閩台科技合作計畫優先支持。
2.支持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資源共享平台。
3.支持申報創建國家和省級科技創新平台。
4.對合作基地依託單位申報的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申報各類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的予以優先推薦。
5.協調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支持合作基地建設和發展。
6.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六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合作基地的申報推薦,並在職責範圍內對合作基地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指導和支持。
1.從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出發,推薦符合要求的合作基地。
2.為合作基地提供配套的資金支持及相關服務。
3.指導合作基地工作,督促完成建設任務內容,幫助解決對台科技合作中的困難。
4.積極組織推廣合作基地的成功經驗,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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