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中辦發〔2016〕58號),進一步加大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推進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全覆蓋,加快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根據財政部等部委《關於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928號)有關精神,制訂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內12條主要流域,其中跨設區市的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由省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市、縣範圍見附屬檔案)。
不跨設區市的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實施辦法,由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於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實施。
二、基本原則
(一)全面推進,多方籌資。根據我省流域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全面建立覆蓋全省、統一規範的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採取省里支持一塊、市縣集中一塊的辦法加大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籌措力度,促進流域上游地區可持續發展和全流域水環境質量改善。
(二)責任共擔,區別對待。流域範圍內所有市、縣既是流域水生態的保護者,也是受益者,對加大流域水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投入承擔共同責任。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地區受益程度、保護責任、經濟發展等因素,在資金籌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區,向欠發達地區傾斜。
(三)水質優先,獎懲分明。將水質指標作為補償資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獎懲機制,對水質狀況較好、水環境和生態保護貢獻大、節約用水多的市、縣加大補償,反之則少予或不予補償,進一步調動各市、縣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四)規範運作,公開透明。按照建立生態保護補償長效機制的要求,用標準化方式籌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態保護補償金,明確資金籌集標準、分配方法、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分工及監督檢查辦法等,實現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籌措與分配的規範化、透明化。
三、資金籌集
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按照省政府《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61號)提出的“力爭到2020年補償資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範圍內市、縣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集中,省級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資金籌集方式如下:
(一)從市、縣政府集中部分
按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籌集。重點流域範圍內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財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財政上解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其中,地方公共財政收入增長超過6%的,按6%計算,未超過6%的,按實際增長計算;設區市按照市本級與屬於重點流域範圍的市轄區地方公共財政收入之和計算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閩侯縣、長樂市、福清市、連江縣和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分別按2018年4.3‰、2019年4.6‰、2020年5‰比例上解,流域範圍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分別按2018年2.3‰、2019年2.6‰、2020年3‰比例上解,其他市、縣分別按2018年3.45‰、2019年3.9‰、2020年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標準籌集。重點流域範圍內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業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鎮公共用水總量計算籌集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通過年終結算上解省財政。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閩侯縣、長樂市、福清市、連江縣和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分別按2018年0.036元/立方米、2019年0.042元/立方米、2020年0.05元/立方米計算,其他市、縣分別按2018年0.018元/立方米、2019年0.021元/立方米、2020年0.025元/立方米計算。
同時,自2018年起,對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廈門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廈門市徵收水資源費,作為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單列分配給漳州市用於北溪水源地保護。
(二)省級支持部分
省級支持部分包括存量部分和新增部分。
存量部分即省財政每年安排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預算2.2億元用作流域生態補償金;每年整合省級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水口庫區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3000萬元、省級新調整徵收的水資源費新增部分2000萬元用作流域生態補償金。其中,水口庫區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由省庫區移民局承擔,每年繼續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萬元,支持水口水電站庫區相關項目建設。
新增部分2018年至2020年分三年逐年到位。其中,省財政專項預算每年分別新增4500萬元、4500萬元、6000萬元;省級預算內投資每年分別新增15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水口電站剩餘經營期電力空間資金每年分別新增3000萬元、3000萬元、4000萬元。
四、資金分配
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按照水環境質量、森林生態和用水總量控制三類因素統籌分配至流域範圍內的市、縣。為鼓勵上游地區更好地保護生態和治理環境,為下游地區提供優質的水資源,因素分配時設定的地區補償係數上游高於下游。
(一)資金分配因素指標及權重設定
1.水環境質量因素占70%權重,資金按照各市、縣地表水水質年度考核得分與地區補償係數的乘積占全流域的比例進行分配。
2.森林生態因素占20%權重,資金分配到森林覆蓋率高於全省森林覆蓋率的市、縣,其中:森林覆蓋率指標占10%權重,按照各市、縣森林覆蓋率減去全省森林覆蓋率之差與國土面積、地區補償係數三者的乘積占全流域的比例進行分配;
3.用水總量控制因素占10%權重,資金分配到年實際用水總量低於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的市、縣,按照各市、縣用水總量控制目標減去該市、縣實際用水總量之差與地區補償係數的乘積占全流域的比例進行分配。
(二)地區補償係數設定
閩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屬市、縣的補償係數為1,其他市、縣的補償係數為0.8;九龍江流域上游龍巖市、漳州市及所屬市、縣補償係數為2.5,其他市、縣補償係數為2;敖江流域上游市、縣補償係數為1.4,在此基礎上對各流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予以適當傾斜,補償係數提高20%。同時屬於兩個流域上游的連城縣、古田縣,補償係數取兩個流域上游相應地區補償係數的平均數1.98和1.32。流域下游的廈門市補償係數為0.75,福州市及閩侯縣、長樂市、福清市、連江縣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補償係數為0.3。
用數學公式表示為:
式中:
——i市、縣可獲得的年度生態保護補償金
——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總額
——i市、縣地區補償係數
——i市、縣地表水水質年度考核得分
——i市、縣森林覆蓋率
——全省森林覆蓋率
——i市、縣土地面積
——i市、縣森林蓄積量
——i市、縣用水總量控制目標
——i市、縣實際用水總量
——i重點流域的市、縣數量
五、資金使用
(一)使用範圍
分配到各市、縣的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統籌用於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飲用水源地保護
2.農村面源污染防治
(1)小流域及農村水環境整治項目建設(含保潔隊、打撈隊設備);
(2)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維護;
(3)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3.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及配套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
(1)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維護;
(2)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及配套轉運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
4.點源污染治理項目
(1)企業環保搬遷改造;
(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項目;
(3)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5.生態修復工程
(1)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
(2)重點區域生態恢復工程;
(3)水土流失治理;
(4)造林防護。
6.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水環境保護項目。
其中,各市、縣用於支持1-4項水源地保護與水環境治理的資金不得低於本地本年度所獲得的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70%。
(二)安排程式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對本行政區內流域水環境治理承擔主體責任,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將補償資金用於解決本地水環境質量的突出問題。要明確責任部門,在收到補償資金預算60日內,由責任部門提出資金安排計畫,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上,資金安排計畫需按程式在同級政府網站、報紙上進行公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將本地區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實施效果報送省財政廳、環保廳,同時接受審計監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省環保廳負責指導協調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核定各市、縣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質考核得分數據,提出各市縣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預分配方案。省財政廳負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覆核、結算和轉移支付下達工作。省林業廳負責核定各市、縣上一年度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森林生態指標數據。省水利廳負責核定各市、縣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籌集資金數據。各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相關核定數據及依據報送省環保廳。
(二)加強監督檢查。省環保廳、財政廳要會同省林業廳、水利廳等部門和流域下游設區市政府對各市、縣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進度緩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護任務的,責成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限期整改。省審計廳要定期對各市、縣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建立獎懲機制。不跨設區市的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水質達到考核要求的,省財政從省小流域“以獎促治”專項資金中給予支持。對挪用補償資金或未將資金用於水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視情節扣減該市、縣在該年度獲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並依法依規處理;對水質考核不達標的市、縣或發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市、縣扣減20%的補償資金,扣回資金結轉與以後年度補償資金一併分配。具體獎懲辦法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鼓勵區域合作。支持重點流域下游地區與上游地區建立協商平台和機制,根據與上游地區交界斷面水質達標和改善情況、生態保護情況等,對上游地區給予適當的資金獎勵,並採取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方式加大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實施力度。
七、其他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辦法》(閩政〔20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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