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宗旨
福建省醫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
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及工作職能
秘書長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繼續教育、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組織聯絡、諮詢開發和大型醫用設備使用人員上崗培訓。
副秘書長
辦公室 (含組織聯絡部、諮詢開發部)
承擔辦公室、組織聯絡部、諮詢開發部等綜合職能:
1、辦公室工作:①負責公文、印章、圖書資料、檔案等文秘工作和
後勤管理工作;②承辦人事調配、考核、獎懲、離退休幹部和
工勤人員的管理工作;③協助廳
財務科做好本會和專科分會的財務管理工作;④承辦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個人的捐贈工作。
2、組織聯絡工作:①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的籌備工作;②發展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收繳會費;③專科分會的建設與管理;④本會和專科分會的年檢登記工作;⑤承辦外事聯絡等工作。
3、諮詢開發工作:①開展醫學科技諮詢服務,舉辦服務實體;②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③承擔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和新藥的臨床驗證工作;④管理西紅綜合門診部;⑤負責與醫藥器械廠商的聯繫。
學術會務部
1、制定年度學術活動計畫,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的學術會議,開展醫學學術交流和科普宣傳;2、負責專科分會的換屆改選工作;3、組織科研成果的評審和推薦工作;4、評選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5、協助
衛生行政部門做好衛生技術評估、衛生技術準入的評選工作。
醫鑒辦
1、組建和管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2、受理再次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3、組織抽取鑑定專家;4、審查醫患雙方提交的有關鑑定材料;5、組織有關醫療事故的
調查取證;6、組織召開鑑定會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7、收取並支付鑑定費用;建立與保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有關檔案;8、負責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
繼教辦(掛靠醫學會)
主要是承辦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和廳機關有關處室委託的繼續醫學教育的各項工作任務:1、承擔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具體工作;2、承擔全省繼續醫學通訊教育的具體工作,負責編輯、出版、發行《福建醫學》;3、負責編報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協助廳科教處下達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計畫;4、舉辦國家級、省級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學習班;5、受
衛生部和
中華醫學會的委託,對全省大型儀器使用人員進行上崗培訓;6、負責福州市區定期的學術講座的組織安排工作。
學會章程
福建省醫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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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0日第五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Fujian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FJMA。在對外交往時,稱
中華醫學會福建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Fujian Branch縮寫為CMAFB)。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
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各項方針政策,圍繞各個時期的國家科學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
辯證唯物主義和
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
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提高醫務工作者技能,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綜合性和專科性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及醫學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水平;
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
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宣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民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
五、發展同國外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六、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強化學會的服務意識,學會工作要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民眾,服務於會員;
七、開發和推廣醫藥衛生和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醫藥衛生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培養、發現、推薦和獎勵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先進集體和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承擔國務院委託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繼續醫學教育、
科技成果鑑定評審等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入會意願,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務(資格)者;
2、非高等醫學院校畢業,取得醫師、技師以上資格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醫療、預防、衛生、
組織管理工作的幹部;
4、其它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3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單位(含部隊、大專院校、廠礦職工醫院)、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社團以及醫藥生產企業等,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或經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會員。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由其負責人或聯絡秘書與本會聯繫。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會議和選派出席國際會議;
5、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6、優先在本專科期刊上發表論文,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2、推薦產生
中華醫學會理事、專科分會委員及本會的理事、專科分會委員;
3、可以成為本會專科分會(二級學會)的掛靠單位;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和技術諮詢活動;
5、定時免費取得本會贈送的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彙編等;
6、接受委託,承辦本會在各地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舉辦的培訓班;
7、可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會章,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推廣、科學普及、科技諮詢、科技成果評審鑑定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4、按期交納會費;
5、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4、每年按期按標準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或團體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書。會員或團體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以後如需重新入會,應補齊退會期間的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本會各專科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任職條件參照以上一、二、四、五、六款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由
常務理事會批准,設立專科分會,專科分會的正式名稱為福建省醫學會某某專科分會(對外交往時,仍使用
中華醫學會福建分會某某專科學會的名稱),並報省
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廳備案。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另訂章程,專科分會由省屬團體會員單位或設區市醫學會負責推薦委員經民主協商或無記名投票,推選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常務委員會。新任委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連任委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個別因特殊原因,新增與連任委員的年齡可分別控制在60或65周歲以下,但其總數控制在委員人數的10%左右。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由專科分會民主協商推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由本會正式聘任,每屆任期四年。專科分會主任委員可連選連任,但最多只能連任一屆,隔屆可以再任。專科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學組。專科分會必須按時換屆改選,延期換屆的須經專科分會常委會討論通過,向省醫學會闡明原因並徵得同意,沒有特殊原因超期一年以上不進行改選者,經本會
常務理事會批准分別給予限期改選。
第二十六條 專科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般只能在一個專科分會內任職,一人擔任副主任委員不得超過兩個專科分會。一人擔任
中華醫學會專科分會委員不得超過兩個專科分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會成員中45歲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於25%,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擔任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新的理事會止。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募集的有關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管理
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
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對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四、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
財務審計。
五、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請
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 徽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
中國地圖,其下為
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經省
科學技術協會和衛生廳審查同意,到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方可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五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省
科學技術協會、省衛生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成績
福建省醫學會在省衛生廳、省科協的領導下,在
中華醫學會的業務指導下,堅持學會宗旨,嚴格按照學會章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了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紐帶作用,在學會的自身建設、學術交流、醫學科學普及、繼續醫學教育、科技成果評審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等方面均取得較為顯著的成績,尤其在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方面工作做得較為出色,得到省衛生廳、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等有關部門好評。13年來年年被中國科協評為全國省級學會的“學會之星”,2004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光榮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