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是福建省證券期貨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前身是福建省證券業協會,1998年12月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2003年被批准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特別會員,2008年6月成為中國期貨業協會聯繫會員。2005年11月期貨會員加入,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更名為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
  • 時間:2005年11月
  • 地區:福建省
  • 批准:福建省民政廳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自成立以來,認真貫徹執行“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八字方針和《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福建證監局的指導和領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意見建議、改善行業發展環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應有的作用。2009年5月27日,協會召開了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蘭榮同志當選為會長。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財務部、證券會員部、期貨會員部、教育培訓部。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19號嘉信大廈11樓。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期貨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福建轄區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的職責是: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期貨信息,制定會員規則,組織會員單位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業務交流;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組織研究證券期貨業的發展和運作;監督、檢查會員行為,督促會員單位規範經營。
近年來,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作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地方性社團組織的地位得以明確,協會在福建證監局的領導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指導下,緊緊抓住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這條主線,以自律促規範,以服務促發展, 以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為重點,以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為根本,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協會在證券期貨市場中的自律、服務和傳導職能,努力為促進福建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海峽西岸經濟建設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FUJIAN, 縮寫為FJSF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不含廈門市,下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銷售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研究的專家、學者等組成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福建省證券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特別會員、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聯繫會員。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宣傳貫徹執行《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按社團行為規範獨立開展活動,進行證券期貨業的自律管理;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持證券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福建省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在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和證券監管部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規範性檔案規定,以及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圍繞“自律、服務、傳導”,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期貨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制定全省證券期貨業的誠信自律公約和重要的業務規則,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管機關、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努力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四)收集整理證券期貨信息,負責轄區內會員的經營狀況統計和分析,建設和維護好協會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開展全省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從業隊伍素質。為證券期貨業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資格考試提供服務,並對從業隊伍的執業資格進行輔助管理;
(六)負責組織轄區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法律法規培訓及任職資格考試;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協會《章程》、自律管理規定或自律公約的,酌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領導機關處理;
(八)組織行業創優活動,對行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九)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全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檔案;
(十)受理會員和投資者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十一)組織會員就證券期貨的發展、市場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調研,提出行業發展意見和對策;
(十二)開展會員間及省內外同行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文化體育活動;
(十三)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並註冊在福建境內的證券期貨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轄區外證券期貨公司設在福建境內的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行政法規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機構,在設立後應當加入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成為單位會員。證券期貨業的專家、專業人士、學者、知名人士,以及與證券期貨有關的新聞媒體代表可以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條 單位會員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會員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會員在協會擔任職務的,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僅限單位會員);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取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陳述、申辯和請求複議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及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聲譽;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單位會員的會費收取標準由理事會研究提出,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當年會費應在4月30日前一次交清,新設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協會,並交清入會費或當年會費。第四季度開業的經營機構免交當年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但涉及協會章程修改,協會分立、合併和終止等重大事項時,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推薦。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制定自律規則;
(六)選舉產生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臨時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八)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九)決定設立或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每屆為兩年。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會長由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提名。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秘書長任期每屆為兩年。秘書長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臨時召集由秘書長以上人員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領導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核協會工作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提名秘書長;
(六)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書;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為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為非盈利性社團組織。協會經費自行籌措和運用,並自求平衡。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開支:
(一)維持協會正常運轉的日常開支;
(二)組織與協會職責相關活動、會議的經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的經費;
(四)對為證券期貨業協會做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及從業人員進行獎勵;
(五)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開支。
第三十二條 協會必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立的“專項經費”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必要時協會可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福建證監局備案,福建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的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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