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實施細則

《福建省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實施細則》是為加強我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確保經營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2022年11月2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福建省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設區市建設局,福州市、廈門市房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加強我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確保經營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確保經營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經營性自建房,即用於生產、經營、出租等盈利活動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是指對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狀況,包括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開展定期巡檢,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並將房屋基本信息、結構安全狀況、巡檢情況、巡檢責任人等有關事項進行掛牌公示,告知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維護公共安全。
第四條 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應當按照“市級統籌、縣級主導、鄉鎮(街道)實施、村居配合”的工作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公開、便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牽頭研究建立本轄區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管理機制,提請設區市政府出台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管理辦法,推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第六條 縣級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動鄉鎮(街道)組織實施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公示和定期巡檢。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接受鄉鎮(街道)委託配合做好巡檢相關工作。
第三章 掛牌公示
第八條 所有經營性自建房應根據排查整治信息,逐棟掛設房屋結構安全公示牌。公示牌的內容和設定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示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使用人姓名、地址、結構類型、使用用途、建設年份、巡檢類別、房屋安全狀態、巡檢責任人、巡檢時間,舉報電話等(參見附屬檔案)。
(二)公示牌應採用堅固耐用的材料製作,牌面圖形字跡應清晰防水。
(三)公示牌應固定在房屋外牆醒目位置,宜設定在房屋門牌下方,設定高度儘量與平視視線高度相一致,不可固定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可遮擋公示牌。
第九條 公示牌的房屋基本信息應根據排查時採集信息如實填寫,巡檢情況由巡檢人定期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後如實填寫,並簽字確認。
第十條 房屋使用狀態發生變化的,如房屋改擴建、終止經營或改變用途的,應及時更新或撤換公示牌。公示牌如有破損、變形、字跡模糊等情形要及時更換。
第四章 定期巡檢
第十一條 定期巡檢分為月度常規巡檢和年度專業巡檢。
(一)所有經營性自建房實行每月常規巡檢。月檢人員可委派村居(社區)幹部或格線員負責。
(二)年度專業巡檢應委託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根據房屋類別確定專業巡檢最低年限。房齡30年以上或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房屋,每年一檢;未發現安全隱患但房齡20年以上的房屋,每3年一檢;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檢。
(三)除定期巡檢外,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專項排查。
第十二條 經營性自建房巡檢發現安全隱患的,巡檢人員應及時上報,由屬地按規定處置。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清人封房,確保人員安全。
第十三條 鼓勵推行社會化、市場化治理模式,由保險公司承保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定期巡檢、設備監測、預警處置和解危理賠。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將房屋掛牌巡檢與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有機結合,強化線上線下協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情況納入房屋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評。
第十六條 各級有關行政機關應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掛牌巡檢的技術、資金支持,定期組織技術服務和督導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非經營性自建房和住宅小區、公共建築、人員密集場所等其他房屋,可根據管理需要,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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