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06〕36號)、《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以及省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閩政〔2007〕5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普查內容
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時點:2007年12月31日。
時期資料:2007年度。
(二)普查對象與範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福建省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築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工業源普查對象劃分為重點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別進行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
重點污染源範圍:(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2)11個重污染行業(造紙及紙製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製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的所有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製造業、醫藥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通用設備製造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製品業、專用設備製造業、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工業企業。
2.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
農業源普查範圍主要是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劃,針對穀物種植業、油料和豆類作物種植業、棉麻等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種植業、茶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產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
畜牧業和漁業源普查範圍是人工養殖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淡水及近海灘涂養殖場。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範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髮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機車維修與保養業)、醫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範圍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它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產、排污情況,包括化肥、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行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註冊的基本登記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城市(設區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具體是: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
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飲料製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普查技術路線和步驟
(一)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係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省里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普查的技術路線。
1.對工業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同時採用現場監測和物料衡算與排污係數等方法,並按照規定程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對其他工業源,採用分類抽樣監測的方式,核對物料衡算與排污係數測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簡單的,也可以用排污係數法直接計算排污量。
2.對農業源,採取面上調查和分類抽樣實地監測相結合的方式,結合全國農業普查結果和有關農業統計資料,測算全省的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3.對生活源,第三產業中的調查單位採取面上對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結合分類抽樣監測與排污係數測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調查根據統計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通過排污係數測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驟
普查工作總體時間安排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2006.10~2007.12):
(1)組建機構(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設區市、縣(市、區)逐級建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及下簡稱“普查機構”),抽調專職人員從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實經費(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報,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經費,納入預算,按時撥付。
(3)技術準備(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確定普查技術路線,各地普查機構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普查實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開展污染源監測,各級環保局組織對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開展監測,污染源單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帳和原始記錄(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類污染源普查有關技術規範,編印普查技術手冊(2007年3月~12月);
(4)培訓(2007年8月~12月)
培訓工作分級負責,各級普查工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5)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從環境管理、科研、監察、監測等部門及行業、企業環保人員中抽調有一定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同志任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與審核普查員的工作;普查員可從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環保協管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具有一定學歷的社會青年中招聘,經考核合格後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準備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做好普查表填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清查企業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單位的名錄;普查對象要整理原始記錄和台帳,核查主要生產設備的狀態和生產能力等情況。
(7)宣傳動員(2007年3月~12月)
各級普查機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印發“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宣傳工作要貫徹普查工作的始終,包括全面普查和總結髮布階段。
2.全面普查階段(2008.1~2008.12)
(1)各級普查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普查單位進行調查和檢查,要關注鄉鎮產業活動單位、生活污染源和農業源,防止漏報,為普查資料的填報做好充分準備(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單位填報普查表,市、縣普查機構進行數據錄入,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數據審核、匯總(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機構分別按一定比例對污染源普查質量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區要重新進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設區市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本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審核和匯總,報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級普查機構匯總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我省污染源普查數據進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匯總。(2008年8月~12月);
3.總結髮布階段(2009.1~2009.7)
(1)各級普查機構對污染源數據進一步校核、匯總,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庫,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發布普查結果。
(2)各級普查機構進行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開展自下而上的驗收和評比。
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
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組織機構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主要職責是:
1.組織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經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階段工作方案;
3.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導和培訓;
4.對各設區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驗收;
5.向省領導小組提交普查報告,根據省領導小組決定發布普查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有關教育單位臨時聘用部分普查員,並充分發揮農村國土、建設、規劃、環保協管員的作用。
(三)部門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分工協作。省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關技術規範,組織普查工作培訓,負責污染源的監測,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階段工作方案,並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協調落實相關事項: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配合辦好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經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共同配合做好工業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套用;
公安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套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建設部門參與生活源普查,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場)普查;
農業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環保部門負責農業源的普查;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污染源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統計部門負責審定污染源普查表,參與普查總體方案設計,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省軍區後勤部負責按全國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培訓
省級普查辦負責各級普查辦負責人和骨幹以及省、設區市級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設區市普查辦負責本級和縣級普查辦普查工作人員的培訓。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要經過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內容,普查範圍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術路線,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體的使用,資料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五)質量保證
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規定,制定專門的普查數據質量控制檔案,確定普查工作評價的標準,指導全省普查質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當根據省里的統一規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並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全省及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組織調查。
(六)宣傳動員
各級污染源普查辦公室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的要求,深入開展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工作,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落實經費,採取生動活潑的形式,確保宣傳效果。要突出主流新聞媒體的作用,組織開展一些有影響力的宣傳活動,把宣傳動員工作貫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應當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產業活動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
普查經費
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普查作經費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污染源普查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省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主要用於: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定總體方案、編制各項普查技術實施方案;編印全省各類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員工作手冊和培訓教材,對各級普查辦負責人和普查骨幹以及省、設區市級普查培訓教師的培訓;開展宣傳工作;普查數據的匯總、加工、分析和建檔;建立省級污染源動態數據管理系統;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承擔的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數據的採集、分析測試、質量控制。
各市、縣(區)普查經費按任務分工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主要用於: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污染源的數據採集、分析測試和質量控制工作,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省級財政對享受財政一般轉移支付的縣、市以及財力困難的縣、市所需普查經費給予適當的支持。
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畫掛鈎,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普查目標
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建立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資料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台。提高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監督和執法體系。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環境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