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4月2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表彰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分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四個類別。”
三、刪去第七條。
四、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五、將原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福建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六、將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不超過二百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獎金具體數額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七、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認為符合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推薦組織申報,或者通過推薦人推薦。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八、將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獲得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組織,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頒發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九、刪去第二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
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辦法公告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號令發布,根據2017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分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四個類別。
第四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我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我省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第八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我省實施科技開發研究、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的獎勵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 福建省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我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踐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福建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不超過二百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獎金具體數額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第三章 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認為符合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推薦組織申報,或者通過推薦人推薦。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
(三)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或科學技術專家。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武警部隊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推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審:推薦組織或推薦人負責對所推薦的候選人或候選組織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形式審查和公告: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所推薦的候選人或候選組織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專業評審前,將經過推薦組織或推薦人申報、推薦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組織予以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束後,及時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
未經公告的候選人、候選組織不得參加專業評審。
(三)專業評審:專業評審組或評審專家對候選人、候選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從科學性、創新性、先進性、難度、經濟社會效益諸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推薦授獎等級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薦授獎的理由。
(四)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的結果進行審查和表決,提出授獎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細則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對獲得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組織,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頒發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的獲獎情況應記入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報福建省科學技術獎。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獎勵的個人,不得再申報福建省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修訂的辦法
(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號令發布,根據2017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結合,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分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等四個類別。
第四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我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我省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
第八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我省實施科技開發研究、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的獎勵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 福建省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我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對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踐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 福建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項目不超過二百項,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福建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獎金具體數額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個人享有。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的獎勵榮譽由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獎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分享。
第三章 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二條 認為符合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可以向推薦組織申報,或者通過推薦人推薦。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
(三)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或科學技術專家。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閩部隊、武警部隊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推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審:推薦組織或推薦人負責對所推薦的候選人或候選組織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形式審查和公告: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所推薦的候選人或候選組織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專業評審前,將經過推薦組織或推薦人申報、推薦的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組織予以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有關異議的處理應當在處理結束後,及時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個人或者組織。
未經公告的候選人、候選組織不得參加專業評審。
(三)專業評審:專業評審組或評審專家對候選人、候選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從科學性、創新性、先進性、難度、經濟社會效益諸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推薦授獎等級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薦授獎的理由。
(四)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的結果進行審查和表決,提出授獎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細則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對獲得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組織,由省人民政府負責頒發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的獲獎情況應記入個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報福建省科學技術獎。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獎勵的個人,不得再申報福建省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福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