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

《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福建省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礦產督察員的管理,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對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共有25條,自2003年12月16日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
  • 概述 :《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
  • 執行通知: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
  • 詳細條款: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
執行通知: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國土資文〔2003〕201號
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
現將《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礦產督察員的管理,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礦產督察員是指經省國土資源廳聘任,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採礦權人依法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情況進行專項督察的工作人員。
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省級礦產督察員的聘任和管理。
第三條省級礦產督察員實行專職聘任制,聘任期二年。
被聘任的礦產督察員由省國土資源廳發給礦產督察員證,礦產督察員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
第四條省級礦產督察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和套用《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熟知國家和省有關礦業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
(二)熟悉礦產資源勘查、礦山設計、礦山開採工作;
(三)具有地質或採礦、選礦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從事過五年以上地礦行政管理工作;
(四)求真務實,作風正派,清正廉潔;
(五)身體健康,能夠從事野外和井下現場督察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五條省級礦產督察員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推薦,經省國土資源廳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後,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聘任。
第六條省、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礦產開發管理處及礦產開發管理科設立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負責礦產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計畫,指導礦產督察開展工作;
(二)確定礦產督察員重點督察的礦區和採礦權人名單;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提出解決礦產督察員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四)每年1月上旬,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礦產督察工作開展情況;
(五)負責對本行政區內工作的礦產督察員進行年度考核;
(六)提出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開支的年度計畫;
(七)負責礦產督察員的推薦、解聘的報批工作。
第七條省級礦產督察員工作職責:
(一)檢查採礦權人是否在採礦許可證批准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從事採礦活動,有無超層越界等行為;
(二)檢查採礦權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採設計)進行採礦,有無亂采濫挖、采富棄貧等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或跡象;
(三)檢查採礦權人是否依法繳納採礦權出讓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無拖欠、瞞報情況;
(四)檢查採礦權人有無非法轉讓,以承包或以租賃採礦權等方式非法獲利的行為;
(五)檢查採礦權人“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考核指標、年度報告制度、礦產品準運制度、交換圖制度等的執行情況;
(六)限制性開採礦種生產規模控制情況;
(七)重點督察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情況。
第八條省級礦產督察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人採礦權人的露天采場或地下採掘系統和選礦車間;
(二)查詢採礦權人有關的生產台賬及報表、有關規費的繳納票據;
(三)查閱採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相關圖表及數據;
(四)制止採礦權人違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省級礦產督察員的工作要求:
(一)每位礦產督察員必須負責督察一個重點礦區、五個中型以上規模或重點開發的礦區;
(二)每年對所督察的各個採礦權人(或重點礦區)應有不少於四次的現場督察,並向督察員辦公室提交由礦產督察員、採礦權人(礦山企業)負責人簽字的《礦產現場督察備案表》;
(三)每半年向所屬設區市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提交上半年的督察工作總結及下半年或第二年的督察工作建議;
(四)發現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和採礦權人存在不按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開採,以及破壞、浪費礦產資源、超層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採礦權或以承包和租賃等形式非法獲利等違法行為,應立即書面報告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五)發現採礦權人存在突發性地質災害、重大礦業糾紛等緊急情況,應立即採取措施報告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延誤時間;
(六)在執行督察任務時,要向督察對象出示礦產督察員證;
(七)要為被督察的採礦權人提交的有關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條礦產督察員應廉潔自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採礦權人有合資、合作、人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經濟關係,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二)接受採礦權人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和向採礦權人報銷任何費用;
(三)參加採礦權人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
第十一條礦產督察員考核及解聘:
(一)礦產督察員的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督察員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廉潔自律情況;
(二)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優秀和稱職的礦產督察員繼續任用,對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獎勵;考核不稱職的,由督察員辦公室向聘任單位呈報,經聘任單位審定後,解除聘任,收回督察員證;
(三)礦產督察員因工作關係變動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職責時,督察員辦公室應當及時向聘任單位呈報,經聘任單位審定後,解除聘任,收回督察員證。
第十二條省級礦產督察員工作經費主要由省國土資源廳承擔,工作經費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礦產督察員所在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助。
第十三條省級礦產督察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解除聘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屬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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