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營養學會

福建省營養學會是由福建省從事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醫療、預防、保健等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營養學會
  • 外文名: Fujian Nutrition Association
  • 類型: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組成: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醫療
  • 監督管理:福建省民政廳
學會宗旨,學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學會宗旨

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繁榮和發展我省營養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營養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為振興我省經濟作貢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福建省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Fujian Nutri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
FN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福建省營養學會是由福建省從事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
學、醫療、預防、保健等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
尚,繁榮和發展我省營養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營養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為振
興我省經濟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
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號福建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與業務水平;
(二)組織會員與廣大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從事營養科普創作與宣傳,提高全省人民的營養科學知識水平;
(三)關心和促進營養科學專業教育的發展,對會員和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繼續教育:
(四)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提供營養科學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主管營養師、工程師等以上相應技術職稱的營養及有關技術人員;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營養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
平和工作經驗者;
4、非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並已有醫師、技師、營養師等相應技術職稱者;
5、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的團體會員有權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有權優先獲得學會有關刊物和資料,有權向學會咨
詢以獲得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訂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本會工作計畫;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
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的,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及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或單位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
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竟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本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
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1 年 9 月 2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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