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根據國家煤監局國家能源局《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福建省工信廳、福建省應急廳、福建煤監局制定了《福建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現印發,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工信廳、福建省應急廳、福建煤監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福建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從源頭上防範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按照國務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管全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對全省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信息進行公示。
  第三條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在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全省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鑑定機構(單位)基本信息、煤礦企業(煤礦)委託鑑定機構(單位)開展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的信息和鑑定結果、鑑定違規和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四條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自主選擇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的具備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能力的機構(單位)進行鑑定。委託開展鑑定工作應當與鑑定機構(單位)簽訂契約或提交鑑定委託書,明確鑑定對象、內容、時限及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等。
  第五條 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機構(單位)應當將鑑定機構(單位)的基本情況、主要設備和儀器儀表、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佐證材料(含電子版和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附表1至附表3)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示後,若其基本信息有較大變化時,也應當及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更新材料。
  第六條 鑑定機構(單位)在接受煤礦企業(煤礦)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委託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煤礦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委託鑑定信息(電子版和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信息內容至少包括鑑定煤礦企業、礦井及類別(生產或新建礦井)、契約(委託書)簽訂時間、鑑定機構(單位)、鑑定項目負責人等。
  對由於不能按要求完成鑑定而終止鑑定項目的,鑑定機構(單位)也應當及時向煤礦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終止鑑定信息並填寫終止原因。
  第七條 鑑定機構(單位)在出具鑑定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應向煤礦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鑑定結果(電子版和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附表4)。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照下列情形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轉報:
  建設煤礦轉為生產煤礦:鑑定結果與煤礦生產要素信息公告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一併轉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產煤礦:與上次鑑定結果一致的,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煤礦半年度和全年度產能更新公告一併轉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上次鑑定結果不一致的,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立即將鑑定結果轉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不同情形,結合產能公告給予鑑定信息公告或立即單獨公示鑑定信息。產煤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次年1月上旬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轄區範圍內煤礦的開展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工作總結及鑑定結果,並抄送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八條 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機構(單位)應當具備開展鑑定的工作場所、專業技術人員、鑑定設備和儀器以及管理體系等基本條件,並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規定時限內獨立開展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工作,出具鑑定結果,並對其鑑定結果負責。
  第九條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等規定,配合鑑定機構(單位)準備現場鑑定條件,提供相關的基礎資料和數據、契約規定的相關參數測試設備、材料,以及相鄰礦井相關瓦斯地質資料,並對現場、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機構(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煤礦檢驗檢測、瓦斯等級鑑定、評價、設計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檢測、檢驗場所。
  (三)配備經有資質單位檢定合格的氣相色譜儀1台、光干涉式瓦斯測定器20台、高速風表5台、中低速風表10台以上;配備有足夠數量的乾式濕度計、溫度表、精密數字氣壓計、秒表、多種氣體檢測儀、皮尺、鋼捲尺、計算器、取樣裝置以及計算機等相關設備。
  (四)有10名以上礦井通風、採礦、安全、礦建、地質、機電專業且具有工程師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礦井通風安全或採礦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鑑定技術負責人、審核人、批准人具有採礦、通風安全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並持有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瓦檢員不少於6人。
  (六)鑑定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鑑定機構(單位)正式員工,並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鑑定機構(單位)從業或從事其他違反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誠實性行為的。
  (七)鑑定機構(單位)建立健全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評審機制,管理制度及責任制齊全完善。
  第十一條 煤炭生產企業等級鑑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所屬煤礦具有產能公告在30萬噸/年及以上的正常生產煤礦。
  (二)配備經有資質單位檢定合格的光干涉式瓦斯測定器10台、高速風表3台、中低速風表6台以上;配備有足夠數量的乾式濕度計、溫度表、精密數字氣壓計、秒表、多種氣體檢測儀、皮尺、鋼捲尺、計算器、取樣裝置以及計算機等相關設備。
  (三)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配備專職總工程師和分管通風的副總工程師,設獨立的通風管理部門,該部門負責人具有通風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至少配備兩名及以上通風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6名及以上礦井通風、採礦、安全、礦建、地質、機電專業且具有工程師職稱及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礦井通風安全或採礦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鑑定技術負責人、審核人、批准人具備採礦、通風安全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並持有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瓦檢員不少於6人。
  (六)鑑定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該煤礦企業正式員工,並不得有在另外鑑定機構(單位)、煤礦從業或從事其他違反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誠實性行為的。
  (七)煤炭生產企業建立健全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評審機制,管理制度及責任制齊全完善。
  第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每2年應當進行一次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因礦井長期停產等特殊原因未能每2年進行一次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的低瓦斯礦井,必須在恢復生產3個月內完成瓦斯等級鑑定,未完成鑑定的應按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在以下時間前進行並完成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工作:1.新建礦井投產驗收;2.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完成;3.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採區或開採新煤層的首采面回採滿半年;5.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屬地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監督檢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實名舉報。發現鑑定機構(單位)所報送的信息不真實或者存在《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煤安監技裝〔2020〕23號)第十條所列的失信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撤銷其鑑定機構(單位)公示信息。發現鑑定機構和煤礦企業以及鑑定人員在鑑定工作中有違反法規標準等行為的,或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閩經貿能源〔2012〕478號)自行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工信廳會同福建應急廳、福建煤監局聯合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閩工信聯法規〔2021〕54號文,以下簡稱《公示制度》),現就有關政策背景及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從源頭上防範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原國家煤監局國家能源局印發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第三條“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管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對本轄區範圍內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信息進行公示,具體辦法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有關要求,編制本公示制度。
  二、目標任務
  根據原國家煤監局國家能源局印發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原省經貿委福建煤監局於2012年6月28日印發《關於加強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閩經貿能源〔2012〕478號),對我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管理工作進行規範管理,並將鑑定機構認定作為一項行政權力,即其他行政權力。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2020年6月22日原國家煤監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並取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機構監管的通知》(安監總廳規劃〔2012〕87號),對瓦斯等級鑑定機構管理進一步改進,將鑑定機構資質認定由原行政許可職權變更為信息公示。結合近幾年我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資質機構認定管理工作實際,按照國家礦監局對煤與瓦斯突出鑑定信息公示模式,相應對我省瓦斯等級鑑定資質機構管理模式進行修訂,由其他行政權力變更為信息公示,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三、公示管理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應急管理廳、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管全省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對全省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信息進行公示。
  公示範圍: 1.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機構(單位)信息公示;2.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結果信息公示。
  四、主要內容
  《公示制度》共14條款,分監管原則、監管部門、信息公示部門、鑑定程式、公示信息內容、鑑定信息內容、公示鑑定信息、鑑定機構責任、煤礦鑑定責任、機構鑑定資質條件、煤礦鑑定資質條件、應鑑定情形、違規處理等。
  五、注意事項及有關說明
  (一)公示信息如何報送。鑑定機構信息公示報送:按公示制度要求,鑑定機構向省工信廳報送公示信息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真實性負責。省工信廳會同省應急廳、福建煤監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對照報送信息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在省工信廳入口網站公示。鑑定結果信息公示報送:鑑定機構將煤礦鑑定結果信息向煤礦所在地設區市工信部門報送,由設區市工信部門依據不同情形轉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結合煤礦產能登記公告予以公示。
  (二)低瓦斯礦井為何要開展高瓦斯等級鑑定。根據原國家煤監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煤礦瓦斯等級鑑定信息公示制度》(煤安監技裝〔2018〕9號)第十條“低瓦斯礦井每2年應當進行一次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以及第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應當在以下時間前進行並完成高瓦斯礦井等級鑑定工作:1.新建礦井投產驗收;2.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完成;3.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工程竣工;4.新水平、新採區或開採新煤層的首采面回採滿半年;5.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規定要求,在公示制度設定煤礦必須開展瓦斯鑑定情形。
  (三)公示制度鑑定機構技術人員準入條件與閩經貿能源〔2012〕478號文不一致說明。由於煤礦是高危行業,國家現對煤礦技術人員配備較之前的要求也更高,且高瓦斯鑑定工作對專業技術要求較強,對專業水平要求較高,因此鑑定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中級職稱及以上,其中鑑定負責人更是鑑定程式、鑑定過程把關、質量控制的關鍵人員,公示制度規定了鑑定負責人必須是高級職稱,並且工作時間達5年以上,說明該人員已具備了較高的瓦斯防治專業水平,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閩經貿能源〔2012〕478號文所設定技術人員準入條件已不符合《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9號文)規定,參照國家突出鑑定機構及外省制定的公示制度技術人員準入條件,結合我省實際,我省公示制度相應的將技術人員職稱準入條件提高一個檔次,即相應將原助理工程提升至工程師,原工程師提升至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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