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等級

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湧出量、瓦斯湧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井瓦斯等級
  • (一):突出礦井
  • (二):高瓦斯礦井;
  • (三):低瓦斯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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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根據2011年最新頒布的《煤礦瓦斯等級鑑定暫行辦法》。

礦井瓦斯等級: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低瓦斯礦井。

突出礦井特點

突出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鑑定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鑑定的。

高瓦斯礦井特點

高瓦斯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任一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min。

低瓦斯礦井特點

低瓦斯礦井: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立方米/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立方米/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立方米/min;
(四)礦井各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立方米/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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