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於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 發布機構: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解讀,
條例發布
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利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岸帶管理,有效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充分發揮海岸帶在經濟、社會、文化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從事海岸帶保護、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域側延伸至臨海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範圍內的濱海陸地和向海域側延伸至領海基線的近岸海域。海岸帶具體界線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
自然岸線是指由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線,包括砂質岸線、淤泥質岸線、基岩岸線、生物岸線等原生岸線。
第三條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遵循陸海統籌、以海定陸、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管理、軍民融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海岸帶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解決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有關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及立項工作;
(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綜合協調工作以及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並會同軍事部門協調做好軍事設施利用海岸線的保護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海岸帶的建設規劃和監督管理;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向陸一側海岸帶涉及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規範入海排污口設定,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污染的損害;
(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防護林體系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對海岸帶範圍內濕地保護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對涉及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使用林地的項目進行審查;
財政、科技、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財政預算資金,加大海岸帶生態保護投入力度。
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海岸帶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海岸帶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岸帶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投資等形式參與海岸帶保護。對在保護與利用海岸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規劃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以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旅遊、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以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旅遊、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本轄區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後,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以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批准程式執行。
第九條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結合各設區的市實際情況,將海岸帶劃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最佳化利用區域,實行分類保護利用。
第十條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按照海岸帶的自然屬性,保持濕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閉海灣、沙灘及其他濱海獨立生境單元的完整性,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達到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保護紅線、海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濕地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港口規劃、旅遊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相互銜接,促進多規合一。
第十二條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總體格局及海岸帶管控措施;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海岸帶的保護要求納入規劃控制指標體系;沿海村莊規劃應當注重與海岸帶自然景觀的協調。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實施管理,保障規劃落實。
海岸帶範圍內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在海岸帶範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列為嚴格保護區域:
(一)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沙(泥)岸基幹林帶、紅樹林、造礁珊瑚等生態敏感區;
(三)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
(四)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灣,重要濱海濕地、典型地質地貌景觀、優質沙灘等;
(五)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遺蹟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
(六)其他應當嚴格保護的區域。
第十五條嚴格保護區域禁止從事與保護無關的各類建設活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嚴格保護區域名錄,明確保護範圍的邊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嚴格保護區域名錄設立保護標識,加強管理。嚴格保護區域名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在海岸帶範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列為限制開發區域:
(一)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
(二)除沙(泥)岸基幹林帶以外的重點生態公益林、文物遺址;
(三)濱海城市生態廊道;
(四)深水岸線;
(五)重要基岩岸線、一般砂質岸線和砂源保護岸帶;
(六)海岸侵蝕岸段和生態脆弱自然岸段;
(七)其他應當限制開發的區域。
第十七條限制開發區域的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兼顧社會經濟建設和軍事需要,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
(二)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挖砂、取土、採石、開採礦產、炸礁;
(四)與海岸帶保護無關的圍堤建設以及其他圍海填海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在海岸帶範圍內,開發利用程度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發展潛力較大的區域,列為最佳化利用區域。
最佳化利用區域的開發利用,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集約節約利用海岸帶資源,保持海岸線的自然形態、長度和鄰近海域底質類型的穩定。
第十九條限制開發區域與最佳化利用區域應當合理設定建築後退線。未建成區建築後退線為沿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域延伸不少於200米,經省人民政府或者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定,屬於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特殊情況除外;已建成區的建築後退線由沿海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建築後退線範圍內,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規劃範圍內的港口項目以及防災減災項目建設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最佳化調整至建築後退線外。
臨海建築物的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築容積率、低建築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嚴格控制高層建築。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省大陸自然岸線總體保有率管控目標,確定沿海各設區的市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任務,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確保自然岸線保有率高於國家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監測自然岸線保護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自然岸線保有率統計,並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自然岸線保護範圍,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和景觀,不得改變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的自然岸線屬性。
第二十一條圍海填海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海岸帶範圍內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禁止實施圍海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淨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實施圍海填海。
圍海填海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國防安全要求。禁止限制類、淘汰類和高污染項目用海;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產業項目用海。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圍海填海適宜區域和總量控制目標,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的基礎上,確定本省圍海填海總量控制目標,嚴格控制圍海填海項目和規模。
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項目用海,嚴禁將建設項目拆分審批。
第二十三條產業建設項目用海的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圍海填海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報告。嚴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彎取直、連島工程等方式圍海填海,嚴格控制海灣內圍海填海,嚴格控制單體項目圍海填海面積和占用岸線長度。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圍海填海現場巡查,及時掌握各地圍海填海項目情況。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開採海砂應當依法取得海砂採礦許可證和海域使用權證書,並在指定的區域開採,嚴禁超許可總量開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砂開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沙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沙灘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臨海度假區和房地產項目應當與沙灘保持合理距離,不得破壞沙灘自然環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沙灘從事臨時性的娛樂等活動的,應當及時清理廢棄物,防止沙灘污染。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公共沙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生物物種入侵風險評估制度,控制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護海岸帶特有生物種質資源和重要經濟生物物種。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海灣為單元的跨區域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按照海灣環境承載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逐步削減入海污染負荷,控制陸源污染排放量,嚴格限制海灣內污染排放。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統,監測、監視有關陸源污染物排海情況。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岸帶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標排放,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
強重點海域陸源污染治理,發現企業違法排污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向社會公布違法排污企業名單。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海水養殖的技術規範,合理確定養殖布局和養殖密度等,並向社會公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海岸帶內水域養殖規劃,明確養殖區、臨時養殖區和禁養區,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養殖企業和個人發放海域使用權證、養殖證。對不符合水域養殖規劃以及養殖密度要求的養殖場所,應當根據水域自然條件及養殖生物對環境的要求等因素進行調整。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生態工程等有效措施,保護漁業資源,並指導和督促海水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岸帶生態修復年度計畫,組織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海灘污染等生態嚴重破壞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加強沙灘整治修復養護、海岸生態廊道建設及海漂垃圾治理等。整治修復後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的海岸線納入自然岸線保有率統計。鼓勵建立海岸帶綜合治理、生態修復項目多元化投資機制。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防災減災措施:
(一)建立颱風、風暴潮、海嘯等自然災害預警預防體系;
(二)建設防波堤、護岸、沿海防護林等防護設施,減少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三)建設沿海驗潮站、氣象觀測場等防災減災觀測設施和漁港、避風港、避風錨地等海岸帶防災減災設施以及避災避險場所;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質及化學危險品泄漏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利用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的原則,主導海岸帶土地和海域開發利用,依法有序供應土地和海域資源。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海岸帶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布局,制定並公布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目錄,規範產業用地、用海管理,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項目建設。海岸帶工程項目及圍海填海項目不得使用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的填充物。
第三十三條規劃用於旅遊開發的海岸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濱海旅遊發展總體格局,發展濱海生態旅遊業,建設海洋公園、海洋文化旅遊基地和海洋生態文明示範區。
濱海旅遊項目開發應當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突出特色,保護海灘、沙丘及植被等景觀資源,旅遊配套設施應當向海岸線陸地一側布局。
鼓勵建設景觀優美、具有休閒旅遊與公眾遊憩功能、集生態保護與旅遊開發為一體的海灣和海岸帶。
第三十四條確需在海岸帶範圍內建設產業園區的,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規劃。新批建的臨港工業項目應當全部進入園區。海岸帶產業園區應當集約節約用地,設定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海岸線長度。
開發利用海岸帶資源可能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項目,應當將海岸帶生態修複方案納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並落實預算,按期完成生態修復工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經批准使用的海岸帶土地和海域未依法開發利用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海岸帶監督管理年度計畫,並按照計畫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執法聯合聯動機制。
第三十八條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海岸帶巡查,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日常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海岸帶基層管理隊伍建設,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相關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海岸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檔案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所利用的海岸帶實施現場檢查。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海岸帶環境及海洋災害監測監視系統,加強海岸帶環境、海水上溯、土壤鹽漬化及海洋災害監測預報。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定期組織對海岸帶範圍內的海洋環境、海洋生態進行監測、調查與評價,並按照規定發布相關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林業、水利、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視監測網路建設,提高線上自動監測能力,對海岸帶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污染物排放、沙灘使用、土地利用、濕地、船舶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時,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民、社會團體及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海岸帶管理公眾監督機制。涉及民生及生態敏感區的重大項目,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海水養殖區環境質量狀況和主要海濱浴場海水環境質量狀況,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沿海和海灣污染物排放容量。
第四十三條因海岸帶保護需要,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並對其生產、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因海岸帶開發利用項目對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項目單位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
(二)在嚴格保護區域內,擅自批准有關禁止從事的活動,或者在限制開發區域內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
(三)在限制開發區域與最佳化利用區域建築後退線範圍內,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四)未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責任;
(五)未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項目用海;
(六)接到諮詢、投訴、舉報,不及時答覆、核實、處理;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海岸帶生態造成破壞的,應當責令開展生態修復。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破壞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和景觀,改變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的自然岸線屬性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地形地貌和景觀,恢復自然岸線屬性,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證采砂、未在指定的區域開採或者超許可總量開採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圈占沙灘、在沙灘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或者在沙灘從事臨時性的娛樂等活動造成沙灘污染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駐地海島內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線長3752公里,全省共有大小港灣125個,可建萬噸級以上泊位的深水岸線長210.9公里,其中三都澳、羅源灣、興化灣、湄洲灣、廈門灣、東山灣可建20—50萬噸級超大型泊位的深水岸線長47公里,岸線曲折率和深水岸線長度均居全國首位。全省有海島2215個,其中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海島1374個,數量均居全國第二位。灘涂廣布,未開發利用的淺海灘涂面積為6000多平方公里。此外,海岸帶範圍內生態、生物、礦產及景觀等資源也十分豐富和獨特。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日益加劇的開發利用活動嚴重影響了海岸帶的生態平衡,導致環境惡化、資源破壞和災害頻發,從而對海岸帶地區的可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如岸線資源和土地的無序開發、海濱資源遭受破壞性開發問題;侵占濕地、破壞防護林及岸線退蝕造成生態破壞等問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海岸帶的保護和利用,省委九屆十次全會通過的《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完善海洋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建立規劃約束引導機制,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岸線、海灣、灘涂、海島、近海海域和陸域資源。《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4年全省重點領域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2013〕31號)要求,建立海岸帶綜合協調機制,研究制定海岸帶管理條例,實行統一管理、有序開發,促進海洋資源節約集約利用。2014年2月7日,省委常委會提出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我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並列入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審議項目,省政府列入2014年省政府工作重點事項。因此,通過地方立法,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和利用管理,促進海岸帶資源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岸帶生態環境有效保護,充分發揮海岸帶在本省經濟、社會、文化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海岸帶範圍的劃定問題。由於目前在學術界對海岸帶沒有一個統一、權威的概念,導致了海岸帶管理範圍難以界定。為解決這一難題,結合本省海岸帶管理實踐,本次立法對海岸帶的定義進行比較原則的界定,並通過海岸帶的綜合利用規劃確定其具體範圍。為此,在《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從事海岸帶保護、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域側延伸的濱海陸地和向海域側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帶具體界線範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二)關於海岸帶管理體制問題。海岸帶綜合管理的模式在1993年荷蘭召開的“世界海岸大會”上得到確立。此後,海岸帶綜合管理成為世界沿海國家廣泛接受的理念和方法。實行綜合管理體制,有利於在開展海岸帶管理時部門間的綜合、不同層次間的綜合、海陸空間的綜合、科學與管理的綜合。我省現行的海岸帶管理也呈現政出多門的現象,各有關部門都參與管理,存在管理職權的重疊和交叉,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管理難以到位,十分有必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協調解決海岸帶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海岸帶綜合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解決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行政、海洋與漁業、旅遊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關於海岸帶的規劃問題。海岸帶規劃是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重要依據。為此,《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海岸帶規劃的編製作了規定。
一是編制原則。編制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應當按照海岸帶的自然屬性,保持濕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閉海灣及其他濱海獨立生境單元的完整性,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達到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是編制主體。全省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以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沿海設區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由沿海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以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編制,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後,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三是規劃層級。海岸帶規劃分為全省綜合利用規劃和設區市保護與利用規劃,全省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是設區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制依據。
四是岸段規劃分類。根據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將海岸帶分為特別保護岸帶、一般保護岸帶和適度利用岸帶,實行分類保護利用。
五是規劃修編。經批准的海岸帶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批准程式執行。
(四)關於海岸帶的保護問題。海岸帶保護是本次立法的重點和核心,基於海岸帶不同岸段的價值不同,對其實行分類管理保護。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對海岸帶保護按照類別分別作出規定。
一是特別保護岸帶。根據海岸帶自然屬性,將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重要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紅樹林、造礁珊瑚生態敏感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蹟和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區域等劃為特別保護岸帶。在特別保護岸帶內,沿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分別向陸域和海域各延伸不少於200米的範圍內,嚴禁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質,新建、改建、擴建與海岸帶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從事挖砂、取土、採石、開採礦產、炸礁以及與海岸帶保護無關的圍堤建設以及其他圍海、填海活動。
二是一般保護岸帶。根據海岸帶自然屬性,將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域,風景名勝區,濱海城市生態廊道,深水岸線,重要砂質岸線和砂源保護岸帶和海岸侵蝕岸段和生態脆弱自然岸段等列為一般保護岸帶。一般保護岸帶應當兼顧民生、社會經濟和軍事需要,實行限制開發利用。一般保護岸帶內沿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分別向陸域和海域各延伸不少於200米的範圍內,除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及防災減災項目建設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三是適度利用岸帶。適度利用岸帶的開發利用,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集約節約利用海岸帶資源。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產業用地、用海管理,嚴格控制一般性項目建設,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項目建設。海岸帶工程項目及圍填海項目不得使用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的填充物。在適度利用岸帶內,嚴格控制開挖山體、開採礦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圍堤建設、海底炸礁活動,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圍填海活動,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以及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圍堤和海底炸礁的,應當進行生態評估,並對權益人依法予以補償。面臨海岸的建築物的建設應當嚴格控制高層建築。
(五)關於對海岸帶的監督管理問題。為了加強對海岸帶的監督管理,十分必要建立相關的制度予以保障。《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通過建立以下制度,強化對海岸帶的管理。
一是建立對閒置或荒廢海岸帶土地和海域的處置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經批准使用的海岸帶土地和海域未依法開發利用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二是建立聯動執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海岸帶監督管理年度計畫,並按照計畫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執法聯合聯動機制。
三是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民、社會團體及新聞媒體共同參與的海岸帶管理公眾監督機制。涉及民生及生態敏感區的重大項目,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突出陸海統籌、保護優先原則,有利於統籌和加強海岸線兩側海域與陸域的協調管理,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推進海岸帶可持續發展。
《條例》規定了福建省海岸帶具體範圍,即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域側延伸至臨海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範圍內的濱海陸地和向海域側延伸至領海基線的近岸海域。
《條例》突出保護優先原則,將海岸帶劃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最佳化利用區域3類。對嚴格保護區域實行最嚴格保護,禁止各類建設活動。建立建築後退線制度,規定在限制開發區域和最佳化利用區域內,屬於尚未建成區的,按照沿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域延伸不少於200米的標準劃定建築後退線,後退線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已有建築物和構築物將由各級政府逐步最佳化調整至建築後退線外。嚴格控制圍海填海,海岸帶範圍內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禁止圍海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淨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實施圍海填海。
《條例》建立了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規定由福建省政府確定沿海各設區市的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任務,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確保到2020年全省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7%。
《條例》明確由全省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和解決本轄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重大問題,發改、住建、國土、環保、林業等部門按照《條例》規定擔負相應職責,財政、科技、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海事、文物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條例》建立了由全省各級政府主導的海岸帶監督管理執法聯合聯動機制。要求福建省和沿海各市、縣、區政府建立海岸帶監督管理執法聯合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本轄區海岸帶監督管理年度計畫,加強海岸帶巡查。要求沿海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海岸帶基層管理隊伍建設,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