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制的通知(1995年11月27日閩政〔1995〕綜27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制的通知
  • 發布文號:閩政[1995]綜274號
  • 發布日期:1995-11-27
  • 生效日期:1995-1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5]綜274號
【發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
明確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制的通知
(1995年11月27日閩政〔1995〕綜274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林業肩負著最佳化環境和促進發展的雙重使命,為鞏固綠化成果,保護森林資源,建設林業強省,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政府決定建立各級政府領導1996--2000年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要求到200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達60%以上,並保證“九五”期間森林資源消長良性循環。為實現上述目標,省人民政府要帶頭落實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各項政策措施,並對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下達如下目標責任:
一、征占用林地審核率達100%,年淨增森林覆蓋率0.3個百分點以上。
二、森林採伐總消耗量不突破省下達的採伐限額指標。
三、森林火災受害面積不超過森林面積的1‰,每10萬公頃森林發生火災(警)的次數不超過10次;主要森林病蟲害有效防治率在80%以上。
實現上述目標的第一責任人為專員、市長、縣(區)長,第二責任人為分管副專員、副市長、副縣(區)長。責任目標不受領導人任免變動的影響,在有效期內,領導人任免變動要做好責任交接工作。對各地、市、縣(區)完成上述責任目標的情況,省政府委託省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分別在1998年進行期中和2000年進行期末考核,結果在《福建日報》上公布。對任期內完成上述指標,保持森林資源增長的進行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予以嘉獎或晉升;對任期內造成森林資源下降的,要通報批評,嚴重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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