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髮展森林資源實行政府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髮展森林資源實行政府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在1989.04.22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髮展森林資源實行政府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22
  • 實施時間:1989.04.22
為了加強地方各級政府首長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責任,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實行各級政府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屆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任期目標及其分年度實施計畫,報上一級政府審查批准後實施。
二、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代表本屆政府向上一級政府簽訂《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書》 (以下簡稱《責任書》)。政府首長應組織林業等有關部門,採取切實措施,做好《責任書》各項規定的實施工作。
三、《責任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嚴格執行年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每年森林活立木蓄積消耗量不超過國家下達的限額;
(二)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不超計畫採伐;
(三)建立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嚴禁毀林開墾,制止亂砍濫伐,及時查處破壞森林資源案件。
(四)落實各項森林防火制度、措施,涼山州、攀枝花市森林火災損失率控制在1‰以下,甘孜州控制在0.5‰以下,其餘市、地、州控制在0.1‰以下;
(五)做好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病蟲害成災率控制在3‰以下;
(六)完成任期內的綠化目標和年度植樹造林任務,年造林成活率達到85%以上;
(七)獎勵和處罰;
(八)根據實際情況需增加的其他內容。
四、縣級政府每年年未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政府。
五、每屆政府在任期屆滿前半年,向上一級政府報送《責任書》執行情況報告,申請考核。上級政府應組織林業、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意見,對下一級政府首長實行獎勵或處罰。
六、在保護髮展森林資源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政府首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勞動模範稱號,頒發榮譽證書,晉升一級工資。
七、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擅自批准超限額採伐或超越職權批准採伐森林,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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