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規費徵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規費徵收工作的通知》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8年12月9日頒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規費徵收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8-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規費徵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確保交通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推動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現具體通知如下:
一、公路養路費、交通建設基金、山區還貸基金是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公路養護、改建的專項資金。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閩政〔1994〕6號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自覺繳納公路規費。
二、各級交通稽徵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文明服務。要加大征管力度,加強追繳稽查,強化打擊偷、逃、抗繳公路規費行為。
三、凡漏繳、欠繳公路規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本通知之日起15天內到車籍所在地稽徵機構補繳,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凡不主動補繳,一經查獲,除補繳規費外,並依法從重處罰。凡屢催不繳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政府部門要積極支持交通稽徵工作,切實保障稽徵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妨礙、阻撓稽徵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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