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書刊租賃業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83]108號
【發布日期】1983-11-01
【生效日期】1983-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書刊租賃業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3年11月1日閩政〔1983〕108號)
第一條為加強書刊租賃業管理,消除和防止精神污染,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占領社會主義文化陣地,保障正當有益書刊的流通,提高人民民眾科學文化知識水平,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保護青少年和兒童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經營圖書、連環畫、期刊、雜誌、畫冊等書刊租賃業務的店、鋪、攤、點,不論是國營、集體或個體經營、專營或兼營,都應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書刊租賃業屬社會文化服務行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輔助力量,應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遵紀守法,不斷提高營業服務質量,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條經營書刊租賃業,應持街道辦事處(農村公社、農場)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詳具營業申請書,敘明從業人員姓名、簡歷、健康情況,集資方式、金額、營業項目、地段地點、設備情況,現有可供出租書刊的數量和目錄(包括書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時間、書刊來源等項),經縣市文化局、公安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發給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嚴禁無證開業,違者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機關給予取締。
第五條書刊租賃業戶如有轉業、停業、歇業、合併、變更營業負責人、營業地點等事項,應報請縣市文化局、公安局批准後,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條書刊租賃業戶必須在指定的地段地點營業,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市容。嚴禁隨意流動、擺設臨時攤點。
第七條書刊租賃業戶只準出租國家(地方)出版、發行部門正式出版發行的書刊。嚴禁出租或變相出版反動、色情、淫穢、荒誕和宣揚封建宗教迷信的書刊及各種手抄(編寫、複印、複製)本等非法出版物。及時剔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停售、封存書刊。凡屬港、澳、台出版的書刊、畫冊等,一律不得出租和買賣。存有上述不準出租的書刊的經營戶,應主動上繳,由文化、公安機關按規定處理,不得轉移、轉賣和窩藏。
第八條書刊租賃戶應接受民眾監督,出租書刊目錄要公開,要與內容相一致,嚴禁弄虛作假。收費要合理,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牟取暴利。
第九條書刊租賃業由文化部門主管,並與公安、工商行政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條書刊租賃業戶應按地段地理情況,分片建立書刊租賃業民主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推薦大公無私、遵紀守法的從業人員擔任,協助文化部門管理,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檢查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公社、農場)有權對書刊租賃店、鋪、攤、點進行檢查,書刊租賃業戶應自覺接受,積極配合,不得藉故推託拒絕。
第十二條對於遵紀守法,模範執行管理規定,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有功的人員,應給予表揚、獎勵;對於違犯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扣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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