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抓緊處理好山林糾紛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抓緊處理好山林糾紛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抓緊處理好山林糾紛的通知》是1982年1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抓緊處理好山林糾紛的通知
  • 發布文號:閩政[1982]2號
  • 發布日期:1982-01-06
  • 生效日期:1982-01-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實施對象:山林
檔案背景,主要內容,加強對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糾紛地區的黨員、幹部思想工作,從實際出發,按黨的政策,處理好山林權糾紛,處理方法,

檔案背景

去年以來,各地在開展山林定權發證工作中,認真解決了一批山林權糾紛問題,對促進林區安定團結,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目前還有不少地方山林權糾紛久懸未決,邊界區域毗鄰地區爭山爭林不斷發生,有的甚至引起械鬥,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既影響安定團結,又造成破壞森林。迅速地處理好山林權糾紛,是廣大林區幹部、民眾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山林定權發證工作中,抓緊處理山林糾紛。

主要內容

加強對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的領導

處理山林權糾紛,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的工作,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層層負責,抓緊處理,才能搞好。凡有山林權糾紛的地、縣、公社,都要把處理山林權糾紛列上議事日程,並指定一位負責同志具體抓,各級山林定權發證領導小組要把處理山林權糾紛,作為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重要措施,認真抓好,並組織林業、政法、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力量,深入有爭議的地方,認真調查研究,充分掌握憑證和現狀,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靠當地政府和民眾,按照分級負責的精神,把山林權糾紛的問題儘量解決在基層。如雙方糾纏不休,協商無效,應由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認真做好糾紛地區的黨員、幹部思想工作

當前,山林權糾紛絕大部分是集體與集體、集體與國營單位之間的爭執。實踐證明,如理好山林糾紛,關鍵在於做通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不點頭,糾紛鬧不起;幹部不同意,糾紛解決不了。因此,在解決糾紛時,必須層層做好黨員、幹部的思想工作,阻力在哪一級就要做好哪一級的工作。幫助有關黨員、幹部認清處理好山林權糾紛與發展安定團結,搞好生產建設的關係,克服本位主義,宗派主義和無政府主義。做到講黨性、講團結、講政策、講風格,本著有利於團結、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管理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解決山林權糾紛。

從實際出發,按黨的政策,處理好山林權糾紛

在處理山林權糾紛中,應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府對山林權屬問題的有關政策法令為依據。凡在貫徹一九六一年中共中央《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時確定的山林權屬,應予承認。凡是過去雙方簽訂的協定,應當維護。解放後經上級政府作過處理決定的,應按原決定執行;同一爭議問題,如果有過多次處理決定的,以最後一次的決定為準。除此之外,應以土改(林改)時的憑證為依據確定權屬;土改時沒有進行山林改革的地方,以後來由縣以上政府根據當時政策確定的山林權屬憑證為依據。對若干具體政策問題各地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處理方法

土改時收歸國有的山林,未發土地證,以國有林清冊或林改冊為依據;鄉有林、村有林,未發土地證的,也以土改、林改冊為依據。
土地證、林改冊的記載面積與四周範圍發生矛盾的,要從實際出發,應以記載面積為依據。
土改證、林改冊和林木入社、林權處理時有關憑證,均不得塗改、添寫。塗改、添寫的憑證,一律無效。
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已明確規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所以,解放前有關山林權屬的憑證,不能作為現在處理山林權糾紛的依據。
雙方均無山林所有權憑證的,大片山林應歸國有,小片零星山林應參照當前經營管理情況和有利生產,有利管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多次協商解決不了的,收歸國有,由上級林業部門確定管理辦法。
土改時,同一片山林重複分配的,雙方都能提出確鑿證據的,均予承認,並依據雙方證據上的記載內容,結合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解放後新造的林木,林權糾紛應按誰造林管護,林權歸誰的精神處理。
毗連地區社隊之間互相插花的山林,不能以行政界代替山林權界。行政界只能說明行政管轄範圍,它與山林權屬是有區別的,不能作為處理山林權糾紛的依據。
土改時未發給土地證的“飛山”,歸山林所在地社隊所有或歸國有;土改時發了土地證的“飛地”,也應歸山林所在地社隊所有,已入社的,應償還林木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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