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扶貧開發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是地方法規,1986年1月1日閩政〔1986〕7號,為幫助和扶持我省貧困縣發展經濟,儘快擺脫貧困,省政府決定從一九八六年起由省財政撥出專款,建立開發基金,實行有償使用。近三年內先扶持十一個貧困縣。現對開發基金的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扶貧開發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6]7號
- 發布日期:1986-01-01
- 生效日期:1986-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扶持對象:重點扶持省確定的十一個貧困縣,即:壽寧、柘榮、屏南、政和、建寧、上杭、長汀、連城、羅源、安溪、平和縣。(對五個邊緣縣少量照顧問題另行研究。扶助民眾脫貧,按民政部門現有辦法辦理,省定的貧困鄉和十一個貧困縣應作為重點。)
二、使用範圍:主要用於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農業技術改造以及發揮本地優勢,經濟效益好的資源開發、深度加工和拾遺補缺項目,增強“造血”功能,培養財源。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主,也可包括能增加財稅收入的集體所有制、中外合資、合營企業。
三、使用原則:
1.經濟效益原則。開發基金的使用要把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保證扶持的項目建設一個、成功一個、獲益一個,爭取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
2.有償使用原則。開發基金通過財政渠道支出,有償使用,不計利息。借款單位按國家規定的還款渠道和契約規定的還款期限償還財政。
3.擇優扶持原則。開發基金優先安排脫貧、“摘帽”的關鍵項目;優先安排投資省、周期短、效益高的項目;優先安排能夠多出口多創匯的項目。
四、審批程式:使用開發基金由縣政府提出申請(包括項目名稱,可行性研究資料,申請金額等),經地、市審查,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報計委審批,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屬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報經委審批,列入技術改造投資計畫;農業方面的項目報請省農委審批。然後,轉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扶持金額。扶持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0-70%,其餘投資由有關縣在申請使用開發基金的同時落實。
五、貧困縣出口創匯,計畫內和計畫外的,除按規定上交中央及其他特定的外,屬省里分成部分,原則上留給貧困縣。貧困縣的留成外匯,應重點用於發展生產,引進先進技術,開發新產品,增強“造血”功能和出口創匯能力。
六、建立經濟責任制。凡經批准使用開發基金的項目,都應由借款單位和省財政或省財政指定的單位簽訂借款契約,並經縣財政或地(市)財政擔保。在正常情況下,到期不能償還的,擔保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由省財政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的辦法,在決算時扣還。
七、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