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扶貧基金會

福建省扶貧基金會

福建省扶貧基金會(前稱“福建省科教扶貧基金會”)和省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扶貧兩會”)同時成立於1993年5月1日,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13年來,“扶貧兩會”在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工作大局,在積極籌集資金、運作增值、增強自身的實力的同時,牢記社會扶貧的宗旨,不遺餘力地進行開發扶貧,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扶貧基金會
  • 主管部門: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類型:組織機構
  • 屬於:基金會 
機構設定,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獲得榮譽,

機構設定

主管部門:
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人民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
主辦單位:
福建省扶貧基金會
福建省扶貧開發協會
協辦單位:
閩東叢貿船舶實業有限公司
福建屏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福添來投資有限公司
福州福安商會
龍巖市博愛醫院

業務範圍

(一)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廣開渠道,接受海內外關心支持我省扶貧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實物及技術援助;
(二)開展扶貧濟困,扶持我省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等公共設施建設;
(三)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脫貧致富素質和能力的提高;
(四)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於扶貧事業的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境內外友人提供服務;
(五)增強與國內外民間扶貧組織的友好合作。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扶貧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促進我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促進其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加快發展、為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委農辦。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州市湖濱路1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廣開渠道,接受海內外關心支持我省扶貧事業的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實物及技術援助;
(二)開展扶貧濟困,扶持我省貧困地區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等公共設施建設;
(三)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脫貧致富素質和能力的提高;
(四)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於扶貧事業的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境內外友人提供服務;
(五)增強與國內外民間扶貧組織的友好合作。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8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處理日常性事務。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顧問。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努力學習、踐行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關心公益事業,熱心扶貧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認真學習踐行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關心支持理事會開展的各項募捐、投資、扶貧活動;
(二)參加理事會,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會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或執行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會長審定、簽名。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於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或提前卸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或卸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的執行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用技術和人才培訓;
(二)資助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的發展;
(三)資助貧困地區的人飲、小水電、道路等公共設施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申購國債、開放式基金或封閉式基金等;
(二)合作投資;
(三)委託銀行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無償資助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的開發項目;
(二)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人飲、小水電、道路等拾遺補缺的公共設施建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9年4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獲得榮譽

1999年被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團中央評為大學生社會實踐及大中專學生志願者暑期”三下鄉”活動先進單位;2001年被省委、省政府評為《扶貧開發工作的先進集體》;2005年被省民政廳授予“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並被編入《慈善之光一福建省“八閩慈善獎”個人·機構·項目事跡薈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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