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公益事業。
理事成員
二屆理事會成員名單
姓名 | 職務 |
許集美 | 名譽理事長 |
黃滌岩 | 理事長 |
洪永世 | 常務副理事長 |
黃湘江 | 副理事長 |
林再發 | 理事、秘書長 |
劉清影 | 理事、理事長助理 |
李德茂 | 理事 |
李建國 | 理事 |
李永裕 | 理事 |
鄭金樹 | 理事 |
葉小楠 | 理事 |
二屆監事會成員名單
姓名 | 職務 |
朱亞衍 | 監事長 |
王建雙 | 副監事長 |
薛祖亮 | 監事 |
余茂桂 | 監事 |
吳四川 | 監事 |
發展歷史
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獨資創會理事長黃仲鹹先生(1920年-2008年),印尼籍華人,祖籍南安市碼頭鎮仙都村。1935年,他離鄉背井南渡印尼謀生,從墾荒務農、築棚養豬、開爿經商、創辦工廠到開辦銀行,經數十春秋風雨冰霜、血汗胼胝,事業有成。他身在異域,情系故土,從上世紀五十年代末開始,即捐資興辦家鄉公益事業。改革開放後,他慨然捐獻巨資建造學校、醫院樓宇及村道58個項目,總面積達13萬8千多平方米,受益單位包括20多所中國小、幼稚園、醫院。還助建擴建長汀“希望國小”、安溪一中教學樓和南安兒童樂園、婦幼保健院等21個工程,創設福建省黃仲鹹文學獎,資助地方史志的編纂和出版,支持災區民眾重建家園,為家鄉老人發放生活補貼。
1990年,他創建“南安市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廣泛持久開展獎教助學活動。1993年他捐資2000萬元在南安市區興建“南安必利達大廈”,翌年又獨資1.5億元於廈門市區捐建“廈門必利達大廈”,作為2004年9月創辦的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的永久性業產。2002年開始,他的公益活動擴大到全省山區、老區。至2012年,資助省山區、老區品學兼優的貧困的高中、中專生達75050多人次,發放助學金4002.5萬元。在南安,至2012年已有27696名次師生獲獎或受助,獎助金額達1147.76215萬元。在泉州市、廈門市每年捐資慰問貧難僑,幫助有困難的歸僑子女上學。2005年2月3日,他和夫人戴子媛女士在廈門市公證處立下遺囑,將南安必利達大廈(面積11611.31㎡)、廈門必利達大廈(面積44895.62㎡)、香港中行暫存的11000兩黃金、廈門中行847.77萬元存款、南安水頭鎮60畝地皮的使用權及其全部收益歸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所有。2006年4月20日,黃仲鹹先生偕同基金會其他領導一行五人,在香港中行按時價將11000兩黃金售出,所得款項6458.10萬港元悉數轉入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賬戶中。8月18日,在廈門市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又順利地完成了廈門必利達大廈產權過戶給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的法律手續。幾十年來他捐資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累計資金高達5億多元人民幣。
黃仲鹹先生並非南安華僑首富,然而為振興教育,不惜傾其資財,因此,被世人譽為“南安陳嘉庚”。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授予金質獎章、榮譽證書和匾額,並於1995年為其立碑嘉獎;國家教育部授予“尊師重教、振興中華”獎牌。1999年10月1日,他應邀參加建國50周年慶典,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親切接見。中央電視台、中國教育電視台、福建電視台、東南電視台、省教育電視台、廈門電視台和其它報刊、雜誌都對黃仲鹹先生的事跡作了專題報導。
2003年9月26日,經廈門市12屆人大第6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市人民政府授予黃仲鹹先生“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10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黃仲鹹先生“福建省榮譽公民”稱號。2004年5月,他榮獲福建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華僑捐獻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9月,被推選為“福建省首屆感動教育十大傑出人物”之首,12月,榮獲《南風窗》雜誌“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獎。2005年1月,在中央電視台、海峽都市報、東南電視台主辦的評選活動中,榮獲“感動福建”2004年度十大人物獎。2006年5月,榮獲省民政廳頒發的首屆“八閩慈善獎”。2007年4月26日,一年一度的中國公益盛事——“奧康.善行天下.2007中國慈善家排行榜”發布典禮盛會上,黃仲鹹先生榮登第七名。2006年12月,榮獲南安市榮譽市民稱號。2008年4月12日,榮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7年度“中華慈善獎提名獎”。2009年7月7日,中華慈善總會授予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助老、助醫、助學“中華慈善突出貢獻(項目)獎”。2010年2月4日,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單位,並頒發了榮譽證書和獎匾。2010年3月1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捐[2010]1號]文授予黃仲鹹先生“泉州市捐贈公益事業特別突出貢獻獎”,同時決定給予黃仲鹹先生立碑表彰。 2010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黃仲鹹先生“福建省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同時頒發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2010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再次對黃仲鹹先生立碑表彰,碑文為:“黃仲鹹先生,祖籍南安。旅居印尼,情系桑梓,慷慨捐資興辦公益事業。為頌揚功德,特立此碑。”2011年11月,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黃仲鹹先生“泉州市捐贈公益事業功勳獎”,同時頒發金質獎章、獎匾和榮譽證書。2013年5月,在全國老促會系統動員社會力量支持老區建設工作現場會上,被評為“支持老區建設先進單位”。2013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福建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突出貢獻獎”。
主要活動
上杭縣發放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助學金
9月16日,上杭縣隆重舉行2006年度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助學金髮放儀式,175名貧困學子每人獲得了500元的資助。五年來,該縣共有510名品德兼優的貧困學子受到資助,累計資助金額達25.5萬元。
關於推薦黃仲鹹教育基金會發放助學金的公示
根據安老促[2010]004號檔案精神,我校可以推薦8名高一年山區老區貧困生接受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助學金的資助。根據資助的要求,在班主任推薦的基礎上,經學校行政會研究,擬推薦以下同學作為受資助對象,現予公示:
林耀海 林清正 胡媛琳 蘇燕靈
陳貴芸 葉婷婷 林坤新 林書香
對以上8名推薦人選有異議者,請於2010年10月8日下午5:00前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辦公室反映。
安溪第八中學
2010年10月4日
榮譽
2015年9月28日,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入圍由中國扶貧基金會和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起的,2015中國消除貧困捐贈獎提名。
2015年10月12日,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榮獲2015中國消除貧困捐贈獎。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黃仲鹹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的宗旨是:“科教興國”、“教育為本”。扶持教育、文化、 衛生、福利等事業,促進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於黃仲鹹理事長獨資捐贈的物業、黃金及人民幣存款。它包括1廈門中國銀行人民幣存款捌佰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元整;2廈門必利達大廈(地下三層,地面三十二層,面積44895.62㎡);3南安市必利達大廈(地下二層,地面十二層,面積11611.31㎡);4香港中國銀行暫存的黃金壹萬壹仟兩;5南安水頭60畝地皮使用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福建省廈門市呂嶺路22號必利達大廈32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公益事業。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獨資創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
黃仲鹹先生為我會獨資創會永遠名譽會長,許集美先生為我會二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
本基金會由1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國家、民族,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身體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捐贈人提名並經理事會籌備會通過。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本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參與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資活動的決定;
(四)模範遵守基金會章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指定召集人主持理事會。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資、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理事會提名討論通過。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提議重大捐資項目,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提議重要人選的任免,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④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黃仲鹹理事長的自願捐贈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抵押、典讓、轉換、侵占或贈送。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資助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公益事業。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獻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