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26號印發《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2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18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3〕12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18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現役消防隊伍以外的專職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伍及消防文員隊伍等。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從事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專職從事消防輔助監督執法、宣傳培訓等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統稱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招錄的消防文員,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管理;鄉(鎮)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招錄的消防文員,由當地政府監督管理;其他專職消防隊伍由組建單位監督管理。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由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組建。
下列地區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下列單位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核電廠、大型發電廠、大型危險品碼頭、民用機場;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六)當地政府認為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區、科技園區、商貿區,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等可單獨或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
第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專職消防隊員不少於15人。經濟發達鎮可參照縣(市、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組建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五有”(有人員、有營房、有消防車、有執勤、有訓練)標準建設,也可由兩個以上鄉鎮或單位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員不少於10人。
專職消防隊伍建立後,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伍不得擅自撤銷;因組建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六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開展應急救援;
(二)承擔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三)定期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防火檢查檔案,按照國家規定設定防火標誌;
(五)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六)制定責任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七)指導培訓志願消防隊;
(八)定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九)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消防文員職責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崗位分工規定。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畫並組織實施。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等,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專職消防隊伍應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防事故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
專職消防隊員應統一著裝,參照《契約制消防員制式服裝》(GA856.4-2009)執行。
第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錄計畫由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研究確定,報當地政府審批實施。其他專職消防隊員招聘由組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單位消防工作實際需要確定。
第九條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不少於當地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部編制員額的50%招錄消防文員,用於消防宣傳、社會培訓、視窗受理、檔案管理、監督協查、火調協查等輔助性工作崗位。經濟發達地區可增加配備數,省級和設區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適量招錄消防文員。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具體情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各地應根據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保障標準,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水平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不低於本單位一線職工的平均水平,並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等級考核評定,制定嚴格的考核評定方法,建立合理的等級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縣(市、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執行執勤兩天(48小時)休息一天(24小時)的工作制度,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輪班工作制。
政府專職消防員參照現役公安消防隊員休假制度。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在契約期間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並根據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的年齡、身體等情況和工作需要實行崗位輪換。
各地應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應急等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專職消防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有計畫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具有消防職業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契約期滿後,可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組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醫療、撫恤等問題;組建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規定申報。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費用支出,作為企業的管理費用,按照規定在徵收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專職消防隊伍的營房建設、車輛購置等附加稅費,根據國家規定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未參加保險的,由起火單位負責補償;
(三)保險施救費補償不足或者起火單位無能力補償的,由火災單位所在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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