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吉林商會

福建省吉林商會

福建省吉林商會成立於2013年2月5日,是由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主管的服務型異地商會。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由在閩吉林籍工商界人士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自個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吉林商會
  • 外文名: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
  • 縮寫: jccf
  • 成立時間:2013年2月5日
商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則信息,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福建省吉林商會,英文名稱為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縮寫為 jccf。
第二條本會是由吉林省在閩企業、社會團體和工商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棕己樂協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堅持企業家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加強在閩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福建省、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故舉放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吉林省在閩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吉福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貢獻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主管單位為福建省拜閥腳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為福州市楊橋路宏楊新城4#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依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對行業發展進行調研,就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相關與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方面的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四)建槳碑立網站、編輯報刊,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並在會員中組織實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區域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在會員中開展技術培訓,促進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以合作;
(七)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與福建省、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吉林省在閩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
(八)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九)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福建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在閩依法成立的與吉林省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中,企業會員主要由私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控股的公司臭道拘和其它經濟組織等構成。
個人會員為吉林省在閩的投資人和專家學者等。
第九條申請加入吉林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被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理事會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酷多慨虹 (二)參加本會服務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堅持企業家辦會原則,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 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決議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會議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全體副會長推舉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懂棄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監事的提名;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理事會臨時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會議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全體副會長推舉一人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 人。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要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聘任或解聘除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外的人員;
  • 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有較強的公益心、事業心、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時間精力從事商會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團體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事項,報會長批准後執行;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團體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罷免程式
(一)副會長罷免由會長提議,提交理事會表決;
  • 監事會有權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提交理事會表決;
  • 會長和監事會有權提議罷免理事,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訴意見。
第三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榮譽等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本會理事、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主持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第四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權在會上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有權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監督會員、理事、秘書長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員、理事、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有權提出除名或罷免議案。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臨時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三名以上會員聯名可以提交罷免監事的議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捐贈和政府資助;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實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會員大會決議終止;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三)會員人數低於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時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實業。

附則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堅持企業家辦會原則,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
  • 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決議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會議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全體副會長推舉一人主持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監事的提名;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理事會臨時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會議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全體副會長推舉一人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 人。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要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聘任或解聘除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外的人員;
  • 負責日常事務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有較強的公益心、事業心、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時間精力從事商會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團體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事項,報會長批准後執行;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團體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罷免程式
(一)副會長罷免由會長提議,提交理事會表決;
  • 監事會有權提議罷免會長、副會長,提交理事會表決;
  • 會長和監事會有權提議罷免理事,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訴意見。
第三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榮譽等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本會理事、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主持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第四十條 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權在會上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有權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監督會員、理事、秘書長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員、理事、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有權提出除名或罷免議案。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臨時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五條三名以上會員聯名可以提交罷免監事的議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捐贈和政府資助;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實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會員大會決議終止;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三)會員人數低於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時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實業。

附則信息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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