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暫行規定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6-02-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6-02-27
【發布單位】81303
【發布文號】閩政房字[1996]第61號
【發布日期】1996-02-27
【生效日期】1996-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暫行規定
(1996年2月27日閩政房字〔1996〕第61號)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房價格行為和價格構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實施辦法》等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凡在福建省境內開發經營商品房的企業,不論其經濟性質、隸屬關係和投資方式,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市場價銷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條銷售商品房的價格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規定。
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應實行明碼標價。所有商品房均應掛牌標價銷售,掛牌標價應寫明銷售房屋的座落位置、地點、交易時間、建築結構、規格、面積、計價單位和銷售價格。
商品房銷售成交價格即商品房銷售現貨契約價格或預售契約價格不得超過明碼標示的價格。
第六條商品房銷售應實行一次性定價。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必須在銷售契約中標明房屋的最終銷售價格或與購房者結算的價格,如按契約銷售後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因政府有權機關另有規定而需加收費用的,應報物價部門核批。除此之外,不得在契約價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所規定項目執行。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契約中約定的面積必須真實,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要合理。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算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按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執行。
第九條商品房銷售應按規定申報成交價格。商品房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月30日前將已售商品房的現貨契約價格,按隸屬關係分門別類地統一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備。
商品房銷售成交價格申報辦法由省物委另行制定。
第十條商品房開發經營企業凡違反本規定,以及用以下欺騙手段非法牟利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不履行契約價格或以代征費用為名,在契約外加收各種非法的收費;
(二)違反規定成本項目或價格構成,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或重複計算成本費用;
(三)短給面積或隱瞞要害條款,欺騙對方接受不實的價格;
(四)不履行契約,降低質量,變相提高價格;
(五)不執行規定的明碼標價制度;
(六)不按契約期交付使用又不給消費者合理補償;
(七)採取其他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逾期不申報成交價格或作不實申報的,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藉故刁難、抗拒檢查、拒不糾正的,依照國家價格檢查有關規定從重罰款。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投訴舉報應在消費行為發生之日起向行為發生地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舉報。投訴舉報受理與否,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應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投訴人。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物價監督檢查機關查處商品房銷售中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省屬房地產開發公司和中央、部隊、外省省屬以上單位在省內開發經營的商品房價格由省物委管理,或由物委委託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其餘的按地域隸屬關係由地(市)、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六條各地、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物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