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 發布部門: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設綜合規定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報導,貫徹實施,

發布信息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和發展的革命老根據地。本省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革命老區分布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
本條例所稱原中央蘇區,是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據地。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推進、重點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大力宣傳革命老區的光榮歷史,加強紅色文化建設,弘揚革命老區的優良傳統,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革命老區應當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努力發展特色經濟,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的領導,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把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及時解決革命老區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的協調指導,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扶貧、教育、科技、經濟貿易、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文化、衛生、廣電、體育、旅遊、通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把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畫。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重點促進原中央蘇區縣(市、區)和欠發達的革命老區縣(市、區)的發展,統籌安排相對較發達的市、縣(區),支援和幫扶原中央蘇區縣(市、區)和欠發達的革命老區縣(市、區),把欠發達的革命老區村(居)作為扶貧開發和掛鈎駐點幫扶的重點。
市、縣(區)人民政府重點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鄉(鎮)、村(居)的發展,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支援和幫扶所轄區域內欠發達的革命老區鄉(鎮)、村(居)。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縣(市、區)特別是原中央蘇區縣(市、區)和欠發達的革命老區縣(市、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把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加強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區民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長。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傾斜支持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對原中央蘇區縣(市、區)和欠發達的革命老區縣(市、區)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吸引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區流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願原則,對生存環境惡劣、難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區村、自然村實施移民搬遷,優先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舊址、革命遺蹟的維護保護工作,建設紅色旅遊景區,合理利用資源,發展旅遊事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員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與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定期撫恤標準同步增長的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標準。
前款所稱革命“五老”人員,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蘇區鄉幹部、老交通員、老接頭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開發協會和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等社會團體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各種途徑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積極參與革命老區投資開發、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文化教育、旅遊開發等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基金。

第十七條

為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扶持義務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冒領、截留、挪用、貪污私分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財物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日前結束的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成為繼湖北、湖南之後第三個出台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地方性法規的省份,其中開展紅色旅遊、實施“五老”幫扶等規定都具有鮮明的福建特色。
政府主導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及時解決革命老區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的協調指導,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扶貧、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把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畫。
重點幫扶原中央蘇區和欠發達革命老區。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重點促進原中央蘇區縣(市、區)和欠發達的革命老區縣(市、區)的發展,加大對它們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把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加強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區民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革命老區發展,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長。條例規定,加強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冒領、截留、挪用、貪污私分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的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給予傾斜支持和優先安排;應當加強革命舊址、革命遺蹟的維護保護工作,建設紅色旅遊景區,合理利用資源,發展旅遊事業。同時,鼓勵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各種途徑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積極參與革命老區投資開發、旅遊開發等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活動。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基金
提高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標準。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員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與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定期撫恤標準同步增長的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員醫療補助標準。
據悉,福建全省84個縣(市、區,不含金門縣)中有67個革命老區縣,其中原中央蘇區縣22個。革命老區遍及835個鄉鎮、8432個建制村(居委會)、人口1535萬餘人,分別占全省鄉鎮、建制村(居委會)及總人口的76%、51%、45%。

貫徹實施

《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28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貫徹實施條例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莊先出席並講話。老同志鄭義正、陳增光、謝先文等參加座談。
《福建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是我省第一部有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了革命老區的範圍和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基本原則、指導方針,各級政府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職責;建立健全財政投入增長、建設項目優先保障、人才激勵、生態補償及革命“五老”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標準增長等機制,提出發展紅色旅遊等。
莊先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步入法制軌道。貫徹落實條例,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領會中央關於支持革命老區加快發展、支持海西建設的精神,統籌城鄉協調發展;要結合貫徹學習十八大精神,加大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良好氛圍;要切實履行職責,各級各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監督,促使革命老區得到更大發展,老區人民得到更多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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