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 :2008年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國務院決定,在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基礎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同時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現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
(一)從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比中央要求提前半年。此項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08年為民辦實事系列項目之一。請各地繼續認真貫徹執行2008年4月份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的省教育廳、財政廳制定的《關於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的通知》(閩政辦〔2008〕65號),同時,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教發〔2008〕64號),做好與民辦學校簽訂委託協定工作,確保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學雜費工作順利實施。
(二)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
二、切實解決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問題
(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以流入地為主、公辦學校為主解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根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流入的數量、分布和變化趨勢等情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和發展。
(二)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實際接收人數,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足額撥付教育經費。
(三)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較多、現有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資源統籌和學校布局規劃調整力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大對校長和教師配備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基本需求。
(四)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任務重,且問題解決較好的縣(市、區),省級財政將給以適當獎勵。
三、加強管理,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落實到位
(一)加強預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農村中國小預算工作意見》(閩財教〔2007〕63號),建立健全城市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編制和預算資金支付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規範和有效使用。嚴禁擠占、截留、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二)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和代辦代收費的項目由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共同管理;各市、縣(區)政府和部門不得擅自出台服務性收費、代辦代收費的項目。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借讀生管理繼續按照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省政府糾風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招收借讀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閩教綜〔2004〕37號)和《關於縣城城關學校招收本縣農民工子女入學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閩教綜〔2006〕53號)兩份檔案規定執行。各地要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要求,以及省物價局、教育廳、社會和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2006〕費154號)規定執行。
(三)加大監督檢查和宣傳力度。教育督導部門要把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為政策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城市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
(一)加大投入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基礎上,統籌規劃,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保障教師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教師工資、津補貼、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相同待遇。
(二)逐年提高財政補助生均公用經費標準。2008年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最低標準:小學生每生每年310元(雜費標準280元,預算內經費30元);國中生每生每年410元(雜費標準360元,預算內經費50元)。其中:免除學雜費資金由省、市、縣(區)財政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的比例承擔;預算內經費由各市、縣(區)財政安排。今後逐步做到同一區域內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運轉水平基本相當。各地原預算內經費定額已高於省定的基本標準的,要繼續保持原有支出水平,不得降低。
(三)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鎮化和城市建設規劃中,要統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地和建設。公辦國小、國中學校校舍建設、維修改造資金由政府安排。要進一步擴大城市義務教育資源,逐步解決班額過大、場地不足問題,加大城市義務教育階段薄弱學校改造力度,縮小校際間差距。積極探索,逐步解決義務教育擇校問題。
五、加強領導確保順利實施
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一項重要惠民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確保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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