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廈門泉州加強區域協作共建經濟合作區的批覆

廈門市、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兩市加強區域協作共建經濟合作區的請示》(廈府〔2015〕2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廈門泉州加強區域協作共建經濟合作區的批覆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在泉州市安溪縣選址共建經濟合作區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山海協作和促進工業園區提升發展部署的具體舉措,有利於兩市發揮各自比較優勢,開創區域合作新模式,推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請你們按本批覆的意見,制定印發《廈門泉州加強區域協作共建經濟合作區實施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合作區位於泉州市安溪縣官橋鎮,規劃控制面積總計約13平方公里,其中思明園4.5平方公里、湖裡園8.5平方公里,合作期限30年。合作區建設要堅持規劃先行,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具體選址要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與周邊城鎮相銜接。
三、合作區建設應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強化工業用地批後監管,統籌規劃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合作區開發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一次性規劃,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期分批報批;對列入省重點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由省里統籌。
四、合作區享受國家支持革命老區的政策,享受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山海協作的八條意見》《關於促進工業園區提升發展六條措施的通知》《關於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創新提升八條措施的通知》等相關扶持政策;省委、省政府給予泉州市、安溪縣的各項發展扶持政策適用於合作區。
五、合作區自產生財政收入之日起五年內,設區的市級(含市轄區)從合作區通過年終結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給其他市、縣(區)的收入,涉及省級20%體制分成部分全額返還,用於園區滾動發展;源自合作區的稅收收入和實現的非稅收入市縣留成部分,從第一家入駐企業納稅之日起五年內全部留存合作區。
六、合作區林農轉用所繳納的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森林資源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的徵收、管理、使用按現行規定執行。
七、對合作區生產總值、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等數據由兩市按5∶5的比例分享。省內開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評價及領導幹部績效考核時,允許兩市將源自合作區的相關指標各按100%予以考核評價。
八、合作區由合作雙方共同設立管委會,負責合作區規劃建設、開發運營和招商引資工作,泉州市要進一步簡政放權,賦予合作區管委會更多經濟審批管理許可權。合作區需要省級審批的項目,省直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支持合作區內的重大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合作區入駐企業和項目,同等享受省級財政各項工商發展扶持資金支持。
九、支持各類銀行業機構加大對合作區內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廈門銀行、廈門國際銀行等廈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合作區內設點,支持合作區內現有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升格,按有關規定,支持適時在合作區內單獨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
十、廈門市、泉州市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強組織協調,切實加快推進合作區建設。要堅持項目帶動,突出建設一批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的大項目、好項目;要創新機制,積極在共建協作、園區管理、招商選資、審批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要創造經驗,形成可學可推廣的典型,為我省推進山海協作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供示範。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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