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南安市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同意為實施南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29.5396公頃(其中耕地27.2344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 對象:福建省南安市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南安市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
土地礦產
閩政文38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8-11-26
法規內容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南安市2008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請示》(南政文〔2008〕25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南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29.5396公頃(其中耕地27.2344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二、同意徵收南安市官橋鎮曾莊社區水田0.6053公頃、其他農用地0.0191公頃,金莊社區水田1.5267公頃、園地0.117公頃、其他農用地0.0302公頃,周厝村水田24.9869公頃、旱地0.1155公頃、園地0.165公頃、其他農用地1.9739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1.4229公頃、未利用土地0.1846公頃,合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31.1471公頃。按規劃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報的徵收土地方案。南安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覆檔案10日內,按照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統籌安排各地落實。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用地,並符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和工業等用地必須按規定招拍掛出讓或租賃。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地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該批次農用地29.5396公頃(其中耕地27.2344公頃)、未利用地0.1846公頃,計入泉州市2008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七、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由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徵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