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生產,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採用屬國家法律保護的天然原材料加工、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與發展、繼承傳統技藝與採用現代科技手段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政策、資金、信貸、信息技術服務和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工作。
第六條 工藝美術相關的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及中介組織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工作。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可委託工藝美術相關的協會、學會、科研機構及中介組織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的具體事務。
第七條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評審與認定
第八條 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實行認定製度。認定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聘請評審專家組成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省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省評審委員會應為九人以上單數,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十條 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提交真實、完整、詳實的材料。
第十一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名單預先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書面異議。
對提出的書面異議,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確定不列入評審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
第十二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省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認定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該省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
(一)歷史悠久,世代相傳;
(二)以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流程創作;
(三)主要採用天然或者傳統原材料製作;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第十五條 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者,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認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並頒發證書:
(一)長期從事工藝美術設計、製作;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技藝精湛,成就卓越,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四)獲得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或者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或者具有工藝美術類國家一級職業資格。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者,經省評審委員會評審為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認定後授予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並頒發證書: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豐富的設計、製作實踐經驗和較高的藝術造詣;
(三)具有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工藝美術類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或者獲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的工藝美術名藝人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者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組織省評審委員會從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並推薦。
第三章 保護與發展
第十九條 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等採用錄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發掘;
(五)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第二十條 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可以使用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
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造冊登記,建立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者假冒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
第二十二條 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說明上使用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稱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的稱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基地,開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特別是工藝美術重點產區的院校與相關行業協會、企業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嚴禁亂采濫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列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收藏展示傳統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申請有關傳統工藝美術的專利、商標註冊或者著作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並按照下列規定為其提供創作條件:
(一)工藝美術大師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工作室,並為其到藝術院校講學、進修提供便利條件;
(二)為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授技藝創造便利條件,對從事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承技藝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授藝補貼。
(三)為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工藝美術大師,由當地人民政府在生活、醫療上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基地開發和園區建設、建立研發機構、開拓市場、培養人才以及保護、發掘、搶救瀕危失傳的品種與技藝等。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品騙取福建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或者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認定的,由省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撤銷已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標誌,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取消其福建省工藝美術名人稱號,或者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稱號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嚴重喪失職業道德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非法採伐、占用或者破壞傳統工藝美術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的,由國土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
(二)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四)收受賄賂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省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予以解聘,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藝美術名藝人評審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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