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3日頒布,目的為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經營管理,促進煤炭工業及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內容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為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經營管理,促進煤炭工業及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和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根據福建省煤炭資源特點,對煤炭資源開發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儲量規模較大、煤質較好的煤炭資源首先配置給省屬國有控股煤礦企業;以建設骨幹礦井、扶持國有煤炭企業集團為重點,統籌煤炭工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統籌煤炭開發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統籌礦山經濟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大投入,加強管理,改善煤礦安全和礦區生態環境狀況,形成規劃合理、開發有序、管理規範的資源開發秩序和監管體系,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穩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標任務。增加煤炭資源儲量,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回採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煤炭產業,實現資源低消耗、高利用和高循環,煤炭安全狀況和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到2010年增加煤炭資源探明地質儲量3億噸以上;根據我省產業特點和產業狀況,實行煤炭生產總量控制,其中省屬煤礦年產量逐步提高到600萬噸以上;煤炭百萬噸死亡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煤矸石和煤泥綜合利用率達到50%以上、礦區土地復墾率達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則。堅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相結合,建設骨幹礦井,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小煤礦;堅持治標治本相結合,統一規劃布局,完善法規政策,理順管理體制,健全巨觀調控體系,提高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經營準入條件;堅持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相結合,深化國有煤炭企業改革,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堅持煤炭開發與地方經濟發展相結合,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與電力等相關產業的聯合和煤炭就近轉化,帶動地方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加強煤炭勘查,完善資源監管體系
(四)科學制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把我省煤炭資源列為保護性開採礦種,實行統一規劃。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編制省級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適時動態調整。在專項規劃中要合理劃定省級煤炭勘查規劃區,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由省國土資源廳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准發布。
(五)加大煤炭地質勘查投入。已設立的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要保證70%以上用於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在全面掌握區域地質條件、煤炭分布和儲量規模的基礎上,省發改委會同省經貿委組織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採礦權設定方案,審查通過後作為設定採礦權的依據。煤炭資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屬煤礦企業參與。
(六)完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制度。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央、省級勘查專項資金出資的煤炭資源勘查成果須經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有償出讓。凡使用省級勘查資金的勘查成果歸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繳入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參與風險勘查。煤炭資源屬國家所有,地質條件好、儲量規模大,煤質好的煤炭資源應首先配置給省屬國有煤炭生產企業,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讓給省屬國有煤礦。省級規劃區的煤炭資源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地質勘查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出資勘查發現的資源儲量(333及以上級別)在600萬噸或(333+334級別)在1200萬噸以上的礦區首先配置並協定出讓給省屬國有(含國有控股)煤炭礦山企業,其餘一律採用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省級規劃區外、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地質勘查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出資勘查發現的煤炭資源按省級規劃區內的規定辦理。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研究制訂福建省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對《福建省礦業權招標拍賣與掛牌出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屬煤礦企業與地方間的利益調整問題。
(七)嚴格煤炭勘查市場準入。加強煤炭地質勘查隊伍建設。煤炭勘查隊伍必須具備技術、管理和裝備等相應的資質條件。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出資開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主要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委託或採用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查隊伍進行。社會資金出資開展的煤炭普查和詳查也要委託具有相應技術、管理裝備且具有資質的勘查單位進行。勘查單位要嚴格執行勘查技術規程,提高地質勘查精度,創新成礦理論和找煤技術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質量。嚴禁無資質單位、人員實施煤炭勘查活動。
(八)強化煤炭勘查監督管理。省國土資源廳監督執行煤炭勘查技術規範,保證勘查工作質量,嚴禁以采代探;實行煤炭勘查項目設計審查制度和年檢制度,對勘查項目設計不符合勘查規範要求的不予登記,對不執行煤炭勘查規範和不按勘查項目設計實施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或吊銷勘查許可證。
(九)從嚴設定煤炭規劃區內的非煤礦業權。與煤伴生或位於煤炭規劃區內的非煤礦產資源,要納入煤炭勘查監督管理範圍與煤炭資源同步規劃、同時勘查、統一礦業權設定。嚴禁以非煤礦產開發為名行開發煤炭資源之實。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強化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三、統籌規劃嚴格管理,合理開發煤炭資源
(十)統一煤炭開發規劃和項目建設管理。在全省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有關煤炭開發規劃編制要求,省發改委會同省經貿委組織編制全省煤炭發展規劃,並徵求省國土資源廳意見。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新建煤礦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准,改擴建煤礦技改項目由省經貿委核准。
(十一)嚴格煤炭生產準入。開辦煤礦企業必須具備《煤炭法》規定的條件,從事煤炭生產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辦煤礦生產企業必須有建設項目核准批文、符合礦區開發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地質工作程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應的地質、測量、水文、環評資料,具備生產規模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配套的資金、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礦生產要同時具備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礦礦長資格證與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達不到煤炭生產準入要求的不準從事煤炭生產。堅決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非法、無證小煤礦。
(十二)促進煤礦企業資源整合。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監管的原則,以資產和資源為紐帶,促進煤炭資源整合。經整合形成的礦井單井生產能力原則要求15萬噸/年,開採極薄煤層不得低於3萬噸/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最佳化資源配置,引導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發揮國有煤礦企業的主導作用,積極鼓勵國有煤礦企業兼併改造中小煤礦,由省國資委會同省發改委、經貿委推進落實。要建立礦山安全聯動機制,以大礦帶小礦,組織由省煤監局牽頭,省煤炭集團公司專業人員參與的巡查和整治,對小煤礦安全生產實行有效監管,切實加強煤礦生產安全。
(十三)支持省屬煤礦企業發展。繼續對省屬國有煤炭企業保持發展、提高產能給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間每年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具體落實省屬煤礦企業礦井基建項目補助資金(1500萬元/年)、前期費用(500萬元/年),省經貿委具體落實省屬煤礦企業礦井技術改造項目資金(1000萬元/年)。簡化省屬國有煤礦企業礦業權辦理程式,改協查為公示。適當提高省屬國有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保證礦井的正常延續和安全生產。充分利用省屬煤炭企業的技術管理優勢,以資產和資源為紐帶,通過資源整合,聯合改造地方小煤礦,提高生產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礦安全生產水平。鼓勵煤炭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延長服務年限。繼續實行煤炭產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制度,促進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支持資源枯竭礦區煤炭企業轉型。
(十四)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開發煤礦。各地要按中紀委等四部委《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煤礦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5〕12號)要求,嚴格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辦煤礦,違者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規範市場秩序,完善規費管理
(十五)嚴格煤炭經營準入。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煤炭經營企業設立要符合《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具備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福建省實施〈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若干意見》規定的條件。
(十六)規範煤炭市場秩序。嚴格審查煤炭經營企業資質,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活動,清理煤炭運銷環節亂收費、亂罰款,依法打擊摻假和偷騙稅款等不法行為;鼓勵煤炭供需雙方自主銜接、簽訂長期供貨契約,推進與煤炭相關產業聯營。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導地產煤與當地資源型產業相結合,減少煤炭外運和煤炭調進的重複運輸。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證省內相關產業用煤需要和長期供貨契約的履行。
(十七)促進煤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統一規劃無煙煤依賴型產業的發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協調好煤炭產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減少盲目性;煤炭供應來源不落實的用煤項目要嚴格控制,嚴格控制新建和改擴建燃用本省無煙煤的電廠;要統一平衡資源配置,從嚴把關煤矸石電廠建設。要對已批准而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由原審批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
(十八)規範涉煤規費管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經貿委、國土資源廳、審計廳、安監局、煤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對全省煤炭辦證、生產、流通環節的稅費進行全面調研,對各地現行的涉煤收費項目認真梳理,按照統一收費主體、統一收費票據、統一收費標準、統一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範圍的要求,依法調整並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辦證、生產、流通環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市縣(區)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省國土資源廳要組織開展全省煤礦儲量核實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按儲量徵收資源補償費的具體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實施。
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增強煤礦安全生產保障
(十九)加強煤炭開發監管力度。強化煤炭資源開發監管,進一步充實各級煤炭資源開發和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煤炭勘查、開採規劃、煤礦設計規範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開展煤炭安全生產監察;督促煤炭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各相關職能部門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建立健全煤礦企業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工作制度,落實企業法人代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堅持國有煤礦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機構派駐制度;建立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派駐制度,認真執行新建和改擴建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各類煤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產費用,每生產一噸煤提取10元,專款專用。認真清理安全欠賬,限期彌補完善。嚴格控制煤礦生產外包,嚴禁“以包代管”,對現有國有煤礦外包生產的情況,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清理整頓,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礦安全生產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經濟責任。對煤礦職工採取強制性工傷保險,實行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風險抵押金專項用於為處理煤礦企業生產突發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為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由省財政廳、省安監局和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十二)強化煤礦人才培養和職工培訓。以專業院校為依託,採取煤礦企業與大專院校聯合辦學、定向培養等措施,加快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煤礦職工培訓制度,全面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特別是採掘工人的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採掘作業人員依法實行強制性培訓,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杜絕無證上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的發生。
(二十三)提高煤礦抵禦災害能力。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對煤礦安全技術研究的投入,特別要加強防止礦井水害、礦井火災和頂板災害等科學技術的研究,提高煤礦防災、抗災能力,加強煤礦安全措施,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六、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保護資源環境
(二十四)保護和治理礦區環境。煤炭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加強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廢棄物和採煤沉陷區治理。加大生態環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礦區生態步入良性循環。國土、環保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編制礦區生態環境治理規劃,明確保護和治理措施,界定企業和政府的責任,落實資金來源,並組織和監督規劃實施。
(二十五)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和有效利用水平。建立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採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生產礦井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對煤炭生產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強化科學管理,積極引導合理用煤、節約用煤和有效用煤,限制高耗能工業的發展,最佳化煤炭消費結構,切實轉變消費方式,減少煤炭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省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鼓勵節煤的法規、經濟政策、技術標準,制定我省節煤措施,促進全社會形成節約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環境。
(二十六)建立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根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紮實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切實解決由於煤礦開採給當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帶來的困難和問題。
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事關我省能源安全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按照上述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訂各項具體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煤炭工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為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經營管理,促進煤炭工業及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成長方式,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和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根據福建省煤炭資源特點,對煤炭資源開發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儲量規模較大、煤質較好的煤炭資源首先配置給省屬國有控股煤礦企業;以建設骨幹礦井、扶持國有煤炭企業集團為重點,統籌煤炭工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統籌煤炭開發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統籌礦山經濟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大投入,加強管理,改善煤礦安全和礦區生態環境狀況,形成規劃合理、開發有序、管理規範的資源開發秩序和監管體系,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穩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標任務。增加煤炭資源儲量,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回採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煤炭產業,實現資源低消耗、高利用和高循環,煤炭安全狀況和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到2010年增加煤炭資源探明地質儲量3億噸以上;根據我省產業特點和產業狀況,實行煤炭生產總量控制,其中省屬煤礦年產量逐步提高到600萬噸以上;煤炭百萬噸死亡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煤矸石和煤泥綜合利用率達到50%以上、礦區土地復墾率達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則。堅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相結合,建設骨幹礦井,加強和規範煤炭資源整合,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小煤礦;堅持治標治本相結合,統一規劃布局,完善法規政策,理順管理體制,健全巨觀調控體系,提高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經營準入條件;堅持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相結合,深化國有煤炭企業改革,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堅持煤炭開發與地方經濟發展相結合,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與電力等相關產業的聯合和煤炭就近轉化,帶動地方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加強煤炭勘查,完善資源監管體系
(四)科學制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把我省煤炭資源列為保護性開採礦種,實行統一規劃。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編制省級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適時動態調整。在專項規劃中要合理劃定省級煤炭勘查規劃區,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由省國土資源廳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准發布。
(五)加大煤炭地質勘查投入。已設立的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要保證70%以上用於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在全面掌握區域地質條件、煤炭分布和儲量規模的基礎上,省發改委會同省經貿委組織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採礦權設定方案,審查通過後作為設定採礦權的依據。煤炭資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屬煤礦企業參與。
(六)完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制度。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央、省級勘查專項資金出資的煤炭資源勘查成果須經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有償出讓。凡使用省級勘查資金的勘查成果歸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繳入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參與風險勘查。煤炭資源屬國家所有,地質條件好、儲量規模大,煤質好的煤炭資源應首先配置給省屬國有煤炭生產企業,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讓給省屬國有煤礦。省級規劃區的煤炭資源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地質勘查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出資勘查發現的資源儲量(333及以上級別)在600萬噸或(333+334級別)在1200萬噸以上的礦區首先配置並協定出讓給省屬國有(含國有控股)煤炭礦山企業,其餘一律採用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省級規劃區外、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地質勘查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出資勘查發現的煤炭資源按省級規劃區內的規定辦理。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研究制訂福建省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對《福建省礦業權招標拍賣與掛牌出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屬煤礦企業與地方間的利益調整問題。
(七)嚴格煤炭勘查市場準入。加強煤炭地質勘查隊伍建設。煤炭勘查隊伍必須具備技術、管理和裝備等相應的資質條件。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資金出資開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主要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委託或採用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查隊伍進行。社會資金出資開展的煤炭普查和詳查也要委託具有相應技術、管理裝備且具有資質的勘查單位進行。勘查單位要嚴格執行勘查技術規程,提高地質勘查精度,創新成礦理論和找煤技術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質量。嚴禁無資質單位、人員實施煤炭勘查活動。
(八)強化煤炭勘查監督管理。省國土資源廳監督執行煤炭勘查技術規範,保證勘查工作質量,嚴禁以采代探;實行煤炭勘查項目設計審查制度和年檢制度,對勘查項目設計不符合勘查規範要求的不予登記,對不執行煤炭勘查規範和不按勘查項目設計實施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或吊銷勘查許可證。
(九)從嚴設定煤炭規劃區內的非煤礦業權。與煤伴生或位於煤炭規劃區內的非煤礦產資源,要納入煤炭勘查監督管理範圍與煤炭資源同步規劃、同時勘查、統一礦業權設定。嚴禁以非煤礦產開發為名行開發煤炭資源之實。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強化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三、統籌規劃嚴格管理,合理開發煤炭資源
(十)統一煤炭開發規劃和項目建設管理。在全省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有關煤炭開發規劃編制要求,省發改委會同省經貿委組織編制全省煤炭發展規劃,並徵求省國土資源廳意見。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發展規劃,新建煤礦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准,改擴建煤礦技改項目由省經貿委核准。
(十一)嚴格煤炭生產準入。開辦煤礦企業必須具備《煤炭法》規定的條件,從事煤炭生產必須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辦煤礦生產企業必須有建設項目核准批文、符合礦區開發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地質工作程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應的地質、測量、水文、環評資料,具備生產規模和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配套的資金、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礦生產要同時具備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煤礦礦長資格證與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達不到煤炭生產準入要求的不準從事煤炭生產。堅決取締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非法、無證小煤礦。
(十二)促進煤礦企業資源整合。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監管的原則,以資產和資源為紐帶,促進煤炭資源整合。經整合形成的礦井單井生產能力原則要求15萬噸/年,開採極薄煤層不得低於3萬噸/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最佳化資源配置,引導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發揮國有煤礦企業的主導作用,積極鼓勵國有煤礦企業兼併改造中小煤礦,由省國資委會同省發改委、經貿委推進落實。要建立礦山安全聯動機制,以大礦帶小礦,組織由省煤監局牽頭,省煤炭集團公司專業人員參與的巡查和整治,對小煤礦安全生產實行有效監管,切實加強煤礦生產安全。
(十三)支持省屬煤礦企業發展。繼續對省屬國有煤炭企業保持發展、提高產能給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間每年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具體落實省屬煤礦企業礦井基建項目補助資金(1500萬元/年)、前期費用(500萬元/年),省經貿委具體落實省屬煤礦企業礦井技術改造項目資金(1000萬元/年)。簡化省屬國有煤礦企業礦業權辦理程式,改協查為公示。適當提高省屬國有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保證礦井的正常延續和安全生產。充分利用省屬煤炭企業的技術管理優勢,以資產和資源為紐帶,通過資源整合,聯合改造地方小煤礦,提高生產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礦安全生產水平。鼓勵煤炭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延長服務年限。繼續實行煤炭產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制度,促進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支持資源枯竭礦區煤炭企業轉型。
(十四)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開發煤礦。各地要按中紀委等四部委《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煤礦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5〕12號)要求,嚴格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辦煤礦,違者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規範市場秩序,完善規費管理
(十五)嚴格煤炭經營準入。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範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煤炭經營企業設立要符合《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和總量調控規劃》,具備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和《福建省實施〈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若干意見》規定的條件。
(十六)規範煤炭市場秩序。嚴格審查煤炭經營企業資質,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活動,清理煤炭運銷環節亂收費、亂罰款,依法打擊摻假和偷騙稅款等不法行為;鼓勵煤炭供需雙方自主銜接、簽訂長期供貨契約,推進與煤炭相關產業聯營。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導地產煤與當地資源型產業相結合,減少煤炭外運和煤炭調進的重複運輸。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維護煤炭經營秩序,保證省內相關產業用煤需要和長期供貨契約的履行。
(十七)促進煤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統一規劃無煙煤依賴型產業的發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協調好煤炭產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減少盲目性;煤炭供應來源不落實的用煤項目要嚴格控制,嚴格控制新建和改擴建燃用本省無煙煤的電廠;要統一平衡資源配置,從嚴把關煤矸石電廠建設。要對已批准而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由原審批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
(十八)規範涉煤規費管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經貿委、國土資源廳、審計廳、安監局、煤監局、國稅局、地稅局對全省煤炭辦證、生產、流通環節的稅費進行全面調研,對各地現行的涉煤收費項目認真梳理,按照統一收費主體、統一收費票據、統一收費標準、統一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範圍的要求,依法調整並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辦證、生產、流通環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市縣(區)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省國土資源廳要組織開展全省煤礦儲量核實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按儲量徵收資源補償費的具體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實施。
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增強煤礦安全生產保障
(十九)加強煤炭開發監管力度。強化煤炭資源開發監管,進一步充實各級煤炭資源開發和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煤炭勘查、開採規劃、煤礦設計規範和《煤礦安全規程》等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開展煤炭安全生產監察;督促煤炭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各相關職能部門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二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建立健全煤礦企業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工作制度,落實企業法人代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堅持國有煤礦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機構派駐制度;建立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派駐制度,認真執行新建和改擴建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各類煤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產費用,每生產一噸煤提取10元,專款專用。認真清理安全欠賬,限期彌補完善。嚴格控制煤礦生產外包,嚴禁“以包代管”,對現有國有煤礦外包生產的情況,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清理整頓,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礦安全生產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經濟責任。對煤礦職工採取強制性工傷保險,實行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風險抵押金專項用於為處理煤礦企業生產突發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為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由省財政廳、省安監局和福建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十二)強化煤礦人才培養和職工培訓。以專業院校為依託,採取煤礦企業與大專院校聯合辦學、定向培養等措施,加快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煤礦職工培訓制度,全面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特別是採掘工人的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採掘作業人員依法實行強制性培訓,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杜絕無證上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的發生。
(二十三)提高煤礦抵禦災害能力。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對煤礦安全技術研究的投入,特別要加強防止礦井水害、礦井火災和頂板災害等科學技術的研究,提高煤礦防災、抗災能力,加強煤礦安全措施,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六、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保護資源環境
(二十四)保護和治理礦區環境。煤炭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加強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廢棄物和採煤沉陷區治理。加大生態環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礦區生態步入良性循環。國土、環保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編制礦區生態環境治理規劃,明確保護和治理措施,界定企業和政府的責任,落實資金來源,並組織和監督規劃實施。
(二十五)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和有效利用水平。建立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採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炭生產礦井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對煤炭生產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強化科學管理,積極引導合理用煤、節約用煤和有效用煤,限制高耗能工業的發展,最佳化煤炭消費結構,切實轉變消費方式,減少煤炭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省經貿委按照國家有關鼓勵節煤的法規、經濟政策、技術標準,制定我省節煤措施,促進全社會形成節約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環境。
(二十六)建立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根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紮實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切實解決由於煤礦開採給當地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帶來的困難和問題。
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事關我省能源安全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按照上述實施意見要求,抓緊制訂各項具體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煤炭工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