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吏司

官署名。(1)明、清戶部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錢糧收支數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福建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度支、金、倉四科治事。清順治元年(1644年)沿置,分置保民、河民、直倉、福倉諸科等機構辦事。兼理直隸錢糧、天津海稅、賑濟與官房之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裁。(2)明、清刑部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改福建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兼理戶部、甲字等十庫、武成中等十衛諸處刑名之事。清順治元年沿置。兼掌收辦戶部、左右翼監督諸處文移。光緒三十二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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