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引斤

福建引斤,福建鹽引,明嘉靖十年 引,每引一百斤。同治四年(1865)改引(1531)以二百零五斤為一引,每引許帶 為票。余鹽二引。十三年以每引二百斤為一袋,許帶耗鹽五斤。不準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萬曆中合正余每引重至七百餘斤。清初沿襲明制,乾隆七年(1742)西路每引六百七十五斤,東南路及縣澳每引一百斤。同治四年(1865)改行票運,以引數折為擔數,西路以三十引起票,每引六擔七十五斤;東南路及縣澳每引一擔。所行鹽引,每擔除正鹽百斤外,另有海耗、西河倉耗、一伙食加包、溪河各耗、中途盤灘灘耗、縣貯倉倉耗、扛抬過嶺嶺耗、小船耗等項總計鹽四十二斤一兩三錢。此外,因加價改給鹵耗,或先後另給耗鹽灶鹽展秤鹽斤,每擔自五斤至三十斤不等。嘉慶十九年(1814)定一百斤為一擔,東西兩路每引加耗自十斤至三十斤不等,加耗隨同正鹽配運;東南縣澳加耗鹽自五斤至二十五斤不等,不許另行加帶。嘉慶二十三年於額定鹽斤外,分別按一定比例配兌。道光二十九年(1849)創設官辦,配運引鹽,除額定正耗外,每擔加帶餘鹽五十斤。同治四年(1865)改引行票,五年議定不分正溢,按二五合包,外加恤商鹽三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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