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離婚登記由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受理。
辦理程式,辦理條件,申報材料,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辦理時限,
辦理程式
1、填表:當事人持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到服務視窗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2、受理:當事人持上述表格和相關證件材料到受理視窗受理;3、審核:受理人員對受理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退回,需補充材料的告知補充。4、發證: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到收費視窗繳費後到發證視窗發證,取得離婚證書。
辦理條件
1、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2、內地居民一方戶口在福州五城區與外國公民以及福州市五城區六縣二市的涉港、澳、台、僑的離婚登記;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視窗提出申請;5、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協定
申報材料
1.外國公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2.香港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3.澳門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內地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4.台灣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和往來大陸通行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5.華僑提供中國護照,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6.內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戶口本和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 7.婚姻登記視窗直接提供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8.以上材料均為原件一份,離婚協定書為兩人一式三份; 9.單人照兩寸的各2張。
收費標準
8元/對
收費依據
發改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23號
辦理時限
4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