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福建省福州海關統計學會是由在福州海關係統從事統計工作(理論與研究,進行海關統計學術理論和工作經驗交流,開展海關統計諮詢)的人員或相關團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海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福建省福州海關統計學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推動本關區海關統計理論及工作實踐的研討和交流,為加強海關統計工作,提高海關管理水平,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提出改進建議、探索改革方法。開展海關統計研究成果的評選、獎勵,推廣研究成果在實踐工作中的套用;
(二)開展與兄弟海關統計學會或其他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三)編印會刊、海關統計業務書刊和資料;
(四)開展海關統計諮詢服務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加強海關統計理論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六)發展會員,規範內部管理。
學會章程
福建省福州海關統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福州海關統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ustoms Statistics Institute of FuZhou FuJian(縮寫CSIFZ)。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福州海關係統從事統計工作(理論與研究,進行海關統計學術理論和工作經驗交流,開展海關統計諮詢)的人員或相關團體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及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加強海關統計工作,提高海關管理水平和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海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福州市五一北路110號福州海關大樓614和616室,郵編:350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本關區海關統計理論及工作實踐的研討和交流,為加強海關統計工作,提高海關管理水平,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提出改進建議、探索改革方法。開展海關統計研究成果的評選、獎勵,推廣研究成果在實踐工作中的套用;
(二)開展與兄弟海關統計學會或其他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三)編印會刊、海關統計業務書刊和資料;
(四)開展海關統計諮詢服務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加強海關統計理論及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六)發展會員,規範內部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曾經或正在從事、分管海關統計工作,對海關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海關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的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程式: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部門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有關學術團體和部門,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的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海關審查並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福州海關審查並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2界,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福州海關審查並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底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所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所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海關資助撥款;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統計對外諮詢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福建省民政廳和福州海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福州海關審查同意,並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即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州海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福州海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福州海關和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