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殘疾人證辦理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辦理程式
  • 辦理單位:福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 事項類別:非行政許可
  • 收費標準:不收取工本費
  • 辦理地址: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
  •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辦公時間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 收費依據:免費
  • 辦理機構: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
辦理程式,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時限,

辦理程式

一、對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殘疾程度明顯與殘疾人證相符的直接由縣(市、區)殘聯初審,報設區市殘聯網上審查批准後,由縣(市、區)殘聯列印殘疾人證並發證。已康復脫殘達不到標準的不能辦理殘疾人證。
二、第一次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向縣(市、區)殘聯申請,由申請人或他人幫助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貼上申請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或戶籍上的姓名相同),到本地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檢查,經評定醫生檢查後簽署殘疾評定意見後返回縣(市、區)殘聯初審,報設區市殘聯網上審查批准後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殘聯列印殘疾人證並發證。
三、對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的殘疾人可由縣(市)區殘聯直接認定,但必須由具體經辦人、分管領導理事長在內的3人以上籤字,報設區市殘聯網上審查批准後,由縣(市、區)殘聯列印殘疾人證並發證。

辦理條件

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他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後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鍊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後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申報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一式二份。由申請人本人和縣級殘聯各存一份。
二、本人二寸免冠近照6張; 三、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時限

已審批符合發證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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