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一)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監護人)和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申請人,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冊和兩寸免冠照片,向戶口所在地鄉鎮殘聯提出申請。
(二)填寫申請表、評定表各一份,貼上申請人照片及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加蓋鄉鎮殘聯公章。
二、受理
縣級殘聯接到申請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冊進行核對,並將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收回證件集中存放,統一銷毀。
三、殘疾評定
(一)縣級殘聯對殘疾特徵明顯,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依照殘疾標準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經3人以上聯合評定簽字。
(二)對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的,由縣級殘聯出具委託書交由申請人到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專家(醫生)進行醫學檢測,並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進行殘級評定。
四、初審
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相關材料及醫院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上報上級殘聯審批。
五、複審、審批
州級殘聯根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上報材料、評定結果、初審意見進行網上覆核。對符合殘疾標準及辦證程式的,予以批准(網上通過)。縣級殘聯按照審批結果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加蓋《楚雄州殘疾人證專用》公章、鋼印。申請材料留檔備案。
六、發放、領取
縣級殘聯待州殘聯審批後,按要求制發殘疾人證,由各鄉鎮殘聯統一領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