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鼓樓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鼓樓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處,洪山鎮政府,區直各辦、局(公司),福州軟體園,高新區洪山園:
《鼓樓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4日
鼓樓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完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衛生中心”)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是深化基層醫療衛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關乎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工作積極性和隊伍的穩定與發展。根據《鼓樓區關於進一步深化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醫改意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榕政辦〔2016〕193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區衛生中心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深化衛生中心綜合改革,鞏固和發展基層醫療衛生網底,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等傾斜基層衛生的政策措施,有效激發基層醫務人員工作活力,推動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體系,滿足鼓樓區居民基層就醫需求。
二、落實財政經費保基本功能
1.區財政局參照鼓樓區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經費補助標準,足額保障衛生中心及其直接延伸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站編制數內在崗人員經費、規定的各類津補貼、場所租金及正常公用經費。物業費用(含水、電、保潔、保全、司機等)和非醫療用途的辦公耗材費用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正常公用經費按1:1比例承擔,正常公用經費不足部分,由本單位自有資金承擔。足額預算安排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配套資金、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補助等項目政策性補助經費。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業務性專項經費、基礎建設、設備購置和維護、重大公共衛生任務等專項經費。
2.區衛計局、區委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以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和足額落實衛生中心在崗人員(含編制內人員和未超編制數的編外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基礎性和獎勵性)、社會和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住房類補貼和各類法定津貼補助等。在崗人員未超過編制數的,按照實際在崗人數(含現有編外人員)核定人員經費;實際在崗人數超過編制數的,在編人員與未超編制數的編外人員實行同工同酬,未超編制數的編外人員經費財政補助標準不得低於衛生中心在編人員平均水平;根據區委、區政府《鼓樓區衛生和健康事業補短板工作方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數外、員額內的編外人員工資按《福州市鼓樓區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人均約6萬元/年)核算,全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數外臨聘人員中專職從事公共衛生服務人員不少於50%,其人頭經費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列支,其餘編制數外編外人員人頭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福州市鼓樓區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向區衛計局上報招聘需求,由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審核並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外發布招考,錄用人員需填寫相關審核表並按程式報批,原則上每2個月招聘一次。根據《醫改意見》,新增衛生中心員額238人按50%、30%和20%比例從2018年起分3個年度分步到位,業務用房達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優先滿足員額配備,執業醫師和註冊護士按1:1比例配備,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單位實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三、完善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
(一)基本醫療業務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
建立健全績效工資總量與業務量保持協調增長的動態調整機制,有效提高基層衛技人員工作積極性。醫療業務淨收入(醫療業務收入減除藥品、耗材、檢驗試劑等業務成本支出)根據基本醫療業務綜合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確定提取比例,作為績效工資總額的增量部分用於二次分配。
1.提取比例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基本醫療業務綜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85分(百分制,下同)的提取60%;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1個百分點;得分低於60分的衛生中心不得提取醫療淨收入。
2.按季預提,年終結算。醫療業務淨收入實行按季預提取發放、年終結算,每季度預提取不得超過當季淨收入的35%(按年終成績60分測算),醫療業務淨收入的提取不得導致當年機構收支虧損(財務支出包括不納入財政核算補助的其他支出),預提取金額超過全年可提取金額的,應予以退回或在次年提取金額中扣減。
3.提取金額根據實際結餘金額確定。基本醫療業務收入應提取經費總數(以下簡稱“醫療應提取數”)=醫療業務淨收入×提取比例;基本醫療業務結餘經費總數(以下簡稱“醫療結餘數”)=醫療業務淨收入-不納入財政核算補助的其他支出。醫療結餘數≥醫療應提取數時,按醫療應提取數提取,提取後的年度業務收支最終結餘轉入“事業基金”,並按規定進行統籌管理和合理使用;醫療結餘數<醫療應提取數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業務開展需要,將部分資金轉入“事業基金”後提取。
4.考慮衛生中心的行業特殊性,值班費、夜班費等可參照單位人員類別平均時間工資水平制定,在績效增量部分的範疇內統籌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原“當年醫療淨收入的超收部分提取50%比例作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性績效增量部分”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
區財政部門足額預算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不得違反規定沖抵編制數人員經費。區衛計等部門按照規定的時限和方式下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衛生中心在上級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後,獲得的項目補助資金可統籌用於經常性支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扣除項目服務使用的耗材費用、社區衛生服務站項目補助、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補助等相關支出(支出率不得低於60%)後的結餘(以下簡稱“結餘經費”),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年度考核結果確定提取比例,作為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增量部分。
1.提取比例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年度考核得分≥85分的提取60%;得分<85分的,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一個百分點,倒數後三名的單位,在按分數降低提取比例的基礎上,分別再下降十個、二十個、三十個百分點;得分<60分的單位不得提取。
2.半年預提,年終結算。半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得分≥85分且結餘經費≤7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實行半年度預提取發放、年終結算,其餘的根據年度成績提取。預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總數的12%,預提取金額超過全年可提取金額的,應予以退回或在次年提取金額中扣減。
3.提取金額根據實際結餘金額確定。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年度補助資金總數(以下簡稱“公衛補助總數”)的40%作為測算應提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以下簡稱“公衛應提取數”)的基數,即公衛應提取數=公衛補助總數×40%×提取比例。公衛應提取數≤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實際結餘數(以下簡稱“公衛實際結餘數”)的,按公衛應提取數提取;公衛應提取數>公衛實際結餘數,按公衛實際結餘數提取。
(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
1、.簽約服務費為120元/人*年,由醫保基金、簽約居民個人繳費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三個部分組成,其中醫保基金預支付基準額70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補助30元,個人繳費20元。為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簽約服務,暫不收取居民個人支付的簽約服務費,由區財政統籌安排。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作為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人員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統計範疇,單獨核算。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簽約服務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工作數量、質量、效果等因素制定本單位分配方案,體現多勞多得、優勞優酬,向關鍵崗位傾斜,收入分配按團隊及各成員承擔的職責與工作完成的數量和質量合理安排。
3、.醫保基金預支付基準額70元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由醫保部門根據簽約對象基層診療量占比和門診醫保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考核後確定(數據從醫保有關信息系統採集),各衛生中心提取60%交由家庭醫生團隊自主分配管理,40%由衛生中心對各團隊考核後統籌分配。
4、.非醫保基金支付的50元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根據家庭醫生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確定提取比例。家庭醫生簽約工作半年度考核≥85分,預提取40%非醫保基金簽約服務費;年度考核總得分≥85分,提取全額非醫保基金簽約服務費,年度得分每下降1分,提取比例降低一個百分點,得分<60分的單位不得提取,提取的服務費作為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人員報酬。簽約普通人群的,將40%的人員報酬用於家庭醫生團隊自主分配,剩餘的60%由衛生中心統籌分配;簽約重點人群的,所有提取費用均由家庭醫生團隊自主分配。由家庭醫生團隊自主分配的人員報酬可安排適當比例作為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的街鎮、社區等相關部門開展健康促進和入戶宣傳的工作經費。
(四)完善績效激勵機制和收入分配管理辦法
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實施方案,有條件的單位可將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額總量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主分配,結合業務收入提取的績效工資增量部分統籌用於績效考核、人員激勵。衛生中心主任和領導班子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根據市、區衛計局考核和本單位內部績效考核認定,主任的績效工資水平控制在本單位編內人員平均水平的3倍以內,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總額不得高於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2倍,年度績效工資增量的提取不得導致機構收支虧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制定績效激勵機制方案,收入分配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引進人才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有效提高人員工作積極性。
四、強化績效考核的監督機制
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方案制定、調整等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中心兩委會審議通過後,報區衛計局備案,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民眾監督。衛生中心不得在既定的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方案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辦法和程式進行分配。
區衛計局每年組織第三方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強化量化的績效考核,將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數量、質量、醫德醫風、患者滿意度等指標作為績效考核監督的主要內容(見附屬檔案),考核結果經區衛計局局務會研究後通報,考核成績與其他重點工作任務、績效管理考核指標等相掛鈎。
本實施辦法中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收入分配和績效激勵機制自2017年落實核算,財政經費保基本的各項措施從該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如遇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執行),適用於區衛計局直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