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21日印發,共十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
- 發布機關:福州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福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福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福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福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工作,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設備,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所使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採集存儲設備。
第三條 音像記錄設備配備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性能先進、保障需要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執法需要,配備相應音像記錄設備。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地區音像記錄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音像記錄設備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音像記錄設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配備照相機、攝像機、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採集存儲設備。已納入通用辦公設備名錄的,應當依照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執行;未納入通用辦公設備名錄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執法需要合理配備。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禁配備與本單位執法工作無關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符合以下配備比例要求:
(一)A類配備標準:適用於執法人員、執法任務和音像記錄執法環節多的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不少於3名執法人員一台;
(二)B類配備標準:適用於執法人員、執法任務和音像記錄執法環節較多的行政執法機關,原則上不少於5名執法人員一台;
(三)C類配備標準:適用於執法人員、執法任務和音像記錄執法環節較少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執法需要合理確定配備數量。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的標準類型,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執法實際予以確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符合以下技術性能要求:
(一)具備高清解析度及較高像素,能夠清晰、準確記錄執法過程;
(二)電池容量及存儲記憶體較大,能夠較長時間持續錄音錄像;
(三)內置晶片運算速度較快,耗能較低,能夠流暢操作,攝錄不卡頓;
(四)攝錄檔案完整性、保密性較好,能夠保證音像記錄資料不被刪改,真實準確。
有特殊執法需要的,應當具備防爆、紅外夜視、GPS定位、數據無線實時上傳等其他功能。
第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安排部門預算時予以統籌保障。
第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和使用具體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