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8
- 實施時間:1997.12.18
1995年9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八、《福州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 1、第二十五條修訂為:“故意損壞蔬菜基地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第二十六條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為保護區的菜地(包括規劃發展為菜地的土地)及其設施。第三條 蔬菜基地保護應當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市、縣和有蔬菜基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蔬菜基地的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第四條 蔬菜基地的...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證蔬菜有效供給,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
蔬菜基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損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的,由蔬菜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根據情節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損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的,由縣(區)蔬菜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根據情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具體內容 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修正)(1994年7月...
第一條 保障城鎮居民的蔬菜需求,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蔬菜基地,均按本條例規定,實行長期保護。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蔬菜行政主管...
第一條 為了確保蔬菜生產基地的穩定,搞好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產基地和規劃確定發展蔬菜新基地的耕地。第三條 蔬菜生產基地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市發展...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修正) (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的決定具體內容...
等兩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8月21日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