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技術創新,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調動和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分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傑出科技人員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三個類別。
第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福州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及專家、學者組成,每年一屆,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可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二章 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進、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為本市經濟建設、環境和資源保護、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一)在開發、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首席實施者;
(二)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國產化過程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條 科技成果自評審(鑑定)或投產之日起,至申報本獎之日止三年內,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申報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
(一)在科研開發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創新,項目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
(二)在科技成果轉化,共性、關鍵技術推廣套用,引進消化國外先進技術中,具有較大的突破或創新,項目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並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新增上繳稅金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
(三)在發展農業產業化開發新產品中,創省級以上名牌,年產值達5000萬元,並帶動與該產品有關聯的農戶增加收入10%以上。
福州市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不分等級,每五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每人獎金額為30萬元。
第十條 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動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
(一)為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顯著貢獻,其主要科技成就對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
(二)長期在我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線從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對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可推薦申報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
(一)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省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章獲得者;
(三)獲得福州市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者。
福州市傑出科技人員獎不分等級,每五年評審一次,人數不限,對符合條件者由市政府參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物資獎勵。
第十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我市實施科技開發研究、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研究開發、套用新的科學技術成果,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轉化、套用推廣國內外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或有較大範圍、較大數量的推廣套用,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的科技基礎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預防等)項目中,取得重大成果並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五項的獎勵僅授予單位。
第十三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單項受獎人數和受獎單位實行限額,單項受獎人數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數不超過3個。
(一)一等獎:屬國內領先,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創新難度大,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可廣泛推廣套用,並有實際使用效果和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套用技術研究成果。每項獎金為3萬元。
(二)二等獎:屬省內領先,技術創新難度較大,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能廣泛推廣套用,並有實際使用效果和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套用技術研究或轉化推廣成果。每項獎金為1.5萬元。
(三)三等獎:屬本市領先,有一定的技術創新難度,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能廣泛推廣套用,有實際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的套用技術研究或轉化推廣成果。每項獎金為0.8萬元。
個人完成的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獎金全部歸個人所有;集體完成的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 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審或鑑定和市級科學技術成果登記,填寫統一格式的《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並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項目由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組織或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六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
(一)初審:推薦組織或推薦人負責對所推薦候選人或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形式審查: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所推薦候選人或項目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公告: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專業組評審前,將推薦組織或推薦人申報、推薦的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項目予以公告,並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將異議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公民或組織。
未經公告的候選人、候選組織不得參加專業組評審。
(四)專業組評審:專業評審組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項目從科學性、創新性、先進性、技術難度、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推薦授獎的等級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薦授獎的理由。
(五)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組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和表決,提出授獎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際參與評審委員應占總數2/3以上。
第十七條 獲得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福州市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在專項經費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提出福州市科技獎的獎金額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已獲省、部級或國家科技獎的項目,不再參加市級評獎。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者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由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被撤銷獎勵的個人,三年內不得再申報福州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