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特級人才引進辦法的通知
榕政辦規〔2023〕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特級人才引進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1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特級人才引進辦法
一、對象條件
(一)引進的特級人才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能夠推動我市產業轉型升級,能夠加強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在榕開展的項目要與自身及團隊核心成員研究領域相符。
(二)引進的特級人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1.國家勳章(包括“共和國勳章”“友誼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個人)獲得者;
4.國家實驗室主任;
5.諾貝爾獎(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文學、經濟學獎)、菲爾茲獎、沃爾夫獎、圖靈獎、普利茲克獎、拉斯克獎、克拉福德獎等國際著名獎項獲得者;
6.歐洲科學院院士;
7.開發中國家科學院院士(TWAS院士);
8.已開發國家或有影響力世界大國的最高學術權威機構會員,並認定為福建省特級人才;
9.中國台灣“中研院”院士;
10.經市委人才辦審定,符合福建省特級人才條件的其他高層次人才。
(三)特級人才引進方式
1.全職引進
(1)創新類:特級人才本人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含5年)具有合法效力的聘用(勞動)契約並全職在榕工作,人事(勞動)關係須正式轉入我市,每年累計在榕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2)創業類:特級人才在榕創辦企業,應為企業第一大股東或最大自然人股東且占股30%及以上;須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或技術總負責人之一,每年在榕工作時間應不少於6個月。特級人才不能在市外、海外創辦可能存在同業競爭的同類企業(已創辦的須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註銷),創辦企業項目產業化要落地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前期投入的自籌資金要不少於政府支持資金。申請認定時,企業應正式註冊成立且正常運營,已經持續開展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
2.柔性引進:特級人才本人與我市用人單位合作成立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平台和創新實驗室,或開展有效項目合作,並經認定,符合福州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能夠推動福州產業轉型升級。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特級人才全職在榕創新創業
對我市全職引進的特級人才,按“一事一議”原則從人才、科技、工業等專項經費中,統籌給予最高1億元的綜合項目資金支持,專項用於項目研發、平台建設、人才引進培養等。落地後即給予項目資金總額的20%作為啟動資金,第一年經績效評估後共撥付總額的40%,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展和績效完成情況5年內發放到位。為我市全職引進的特級人才每人免租提供一套福州國際人才港住宅區不少於200平方米的房屋,全職工作滿5年,可申請獲得房屋產權;或提供700萬元購房補助,按4:3:3比例在落地5年內隔年發放到位。
(二)支持特級人才柔性在榕創新創造
對我市柔性引進或在榕中央駐閩單位、省屬單位全職工作的特級人才,通過簽訂項目合作協定,與我市企事業單位開展實質性合作,並在項目完成後通過驗收認定的,按照契約金額的30%給予項目資金支持,每個項目最高資助200萬元;在榕合作成立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及省創新實驗室的,經“一事一議”,給予項目經費支持,成立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工作經費支持。對於我市柔性引進特級人才的用人單位,市財政按年度支付特級人才勞動報酬(以實際繳納工薪部分的個人所得稅為依據)的30%給予用人單位年薪資助,每人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我市柔性引進的特級人才,在團隊建設、研發項目申請等方面,視具體情況可享受“一事一議”支持。
(三)加強特級人才團隊建設
我市特級人才引進單位可按規定使用人才專項編制公開招聘、採取特設崗位聘用特級人才團隊核心成員,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具有碩士、博士授予權的單位在確定研究生招生指標時向特級人才團隊傾斜。對我市全職引進的特級人才團隊核心成員,按照用人單位稅前支付薪酬30%標準給予補助,累計補助3年,每個團隊每年整體補助不超過500萬元,補助經費由市級財政和人才所在單位同級財政各承擔50%;團隊核心成員全職在榕工作期間,還可申請免費入住福州國際人才港酒店式公寓,優先享受“閩都英才卡”相關待遇。
(四)加強博士後工作站建設
特級人才(團隊)在榕設立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首名博士後進站後,由市財政給予建站單位100萬元建站補助;進站博士後由市財政給予每年8萬元日常經費和5萬元生活補助,最長不超過兩年;支持博士後出站後繼續留榕創新創業,對與我市企事業單位正式簽訂3年以上全職工作契約或創業的博士後提供30萬元落地獎勵,分3年發放。
(五)支持科研成果在榕轉化
設立10億元福州國際人才港基金,對特級人才團隊創新創業給予專項支持。特級人才團隊享受福州國際人才港金融服務中心投資服務;與我市開展項目合作或優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且成效顯著的,可依法優先納入供地計畫,並享受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等相關政策支持。支持企業購買特級人才科技成果並在福州落地轉化,對經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進行交易見證或覆核備案的技術轉讓契約,按其技術交易額3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六)鼓勵特級人才建言咨政
建立福州市委、市政府領導與特級人才聯繫制度,定期聽取特級人才對福州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特級人才用人(合作)單位所在縣(市)區主要領導每半年至少要走訪聯繫特級人才一次,聽取特級人才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福州市委、市政府反饋。特級人才所提咨政意見建議被市委、市政府採納推廣或形成制度性成果的,一次性給予特級人才5萬元補助。
(七)做好全方位服務保障
我市引進的特級人才本人在榕期間的食宿、交通出行、文化旅遊等方面的生活休閒服務,由福州國際人才港運營公司予以保障。全職引進的特級人才在榕期間享受一級醫療保健待遇,所需醫療費支出從用人單位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解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定點醫院優先安排、專家預約、醫療特需服務等綠色就醫通道服務。所有來榕工作的特級人才,其子孫可按個人意願選擇優質公辦幼稚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自主就讀市內民辦學校的,由市財政每生每學期補助1萬元,補助3年;特級人才在榕期間,可配備助理和車輛進行一對一保障,可免費入住福州國際人才港基地。
(八)引導激勵多元引才
我市用人單位,以及與我市簽訂特級人才引才共建共享協定的在榕中央駐閩單位、省屬單位,全職引進或自主培養特級人才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引才補助或育才補助,其中在榕中央駐閩單位、省屬單位全職引進或自主培養的特級人才須滿足本辦法“對象條件”第(二)款“基本條件”之一。給予引薦高層次人才來榕全職創新創業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才補助,在人才落地後發放,其中引薦特級人才到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我市補助50萬元;引薦福建省高層次A、B、C類人才到我市特級人才團隊工作的,省市共同補助15萬元、8萬元、8萬元。縣(市)區、園區牽頭引進特級人才的,每全職引進1位特級人才,給予牽頭引進的縣(市)區連續三年人才績效考核總分值10%的激勵,並由市財政給予縣(市)區財政100萬元專項經費補助。
(九)推動福州國際人才港與大學城共建共享
我市引進的特級人才團隊可申請免費使用福州國際人才港研發中心、科研成果孵化基地和旗山湖國際會議中心等福州國際人才港設施和平台。福州大學城內的科技創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向特級人才團隊全面開放,特級人才團隊在大學城內跨單位使用科研設施,市財政給予一定的設施使用費補助。推廣與福州大學、福建師範大學、福建理工大學、閩江學院四所在榕高校開展的“政府搭台、企業引才、高校進編、共同培養”三方合作引才模式,我市引進的特級人才及團隊核心成員,符合條件的,可將人事關係轉入在榕高校和科研院所,享受高校事業編制。
(十)推動省市特級人才引進共享
在榕中央駐閩單位、省屬單位全職工作的特級人才,符合本辦法“對象條件”的,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中的第(五)款、第(六)款支持;本人在榕創辦企業,且滿足本辦法“對象條件”第(三)款“全職引進”中的“創業類”標準的,享受我市引進的全職類特級人才同等政策支持。
三、附則
(一)本辦法所涉“扶持政策”中的項目資金等扶持資金列入專項資金,由財政予以保障。
(二)對於引進的特級人才,項目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度,原則上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5年。特級人才落地一年內,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若實際投入的資金額已達到支持總額的40%,則在第一年內完成總額40%的撥付;剩下的60%根據特級人才在榕工作成效評估結果,5年內撥付到位。
(三)建立退出機制,全職引進落地1至2年的特級人才團隊,未完成任何績效指標的,視同未通過評估,予以退出。
(四)特級人才團隊在榕科技項目科技投入預算總額超過5億元的,可經“一事一議”,給予“量身定做”的支持。
(五)市級有關人才獎勵標準與本檔案不一致的,按照同級財政補助“就高從優不重複”原則執行。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所有,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