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是2015年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新修訂的《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2015年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更加有效地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深化產學研合作,構建區域創新體系,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中央組織部、中國科協等五部門《關於動員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新貢獻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日常管理事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等高層次人才儲備庫和科技成果項目庫;
(二)組織院士(專家)與企業開展項目、技術對接活動,推動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發展;
(三)負責院士(專家)工作站的服務、管理、評審、認定、考核等具體事務。
第三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是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為支撐,以培養企業創新人才、解決企業技術難題、開展產學研合作為主要工作內容,隸屬於企業的非法人工作機構。
第四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的職責:
(一)指導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技術及產品發展規劃;
(二)組織院士(專家)為企業確定科技研發方向和項目;
(三)組織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與企業研發團隊開展聯合技術攻關,提供技術諮詢;
(四)引進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的最新技術成果,組織院士(專家)指導企業實施成果轉化套用和產業化,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五)引進和培訓、培養創新人才,與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共建人才培養基地;
(六)組織共享院士(專家)所在研發平台的科研人才、儀器設備等科研資源。
第五條 鼓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與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開展實質性合作,建立長效穩定的合作關係。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
(二)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基地企業;
(三)產業集群龍頭企業,具有科技研發基礎的孵化型企業、出口型企業、成長性企業、技術服務型企業;
(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或完善、延伸產業鏈需重點扶持的企業。
第六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實行政府認定授牌制度。
企業與院士(專家)及其研發團隊開展實質性科技研發合作、成果轉化合作或人才培養合作,建立起長效穩定的合作關係,並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以申請認定院士(專家)工作站。
第七條 企業申請認定院士工作站,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年各項稅收不低於500萬元,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不低於150萬元;
(三)企業的技術、人才需求與合作院士的研究領域密切相關;
(四)有研發機構、研發團隊和研發目標及技術需求,有必要的科研儀器設備、充足的研發經費、良好的辦公場所、完善的管理規範,可以保障院士及其研發團隊開展科研活動。
第八條 企業申請認定專家工作站,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於3000萬元,年各項稅收不低於300萬元,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不低於50萬元;
(三)企業的技術、人才需求與合作專家的研究領域密切相關;
(四)有必要的研發人員、研發經費、辦公場所、管理規範,可以保障專家及其研發團隊開展科研活動。
第九條 企業年銷售收入、稅收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未達到認定申請條件,但與院士(專家)合作研發的項目具有重大影響且經濟社會效益十分顯著的,經批准可以申請認定院士(專家)工作站。
閩清、永泰兩縣與院士(專家)合作研發的項目在當地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可適當降低其建站企業的銷售收入、稅收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等經濟指標要求。
為鼓勵我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對於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的農業產業建站企業,如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基地企業”的要求,其上年度各項稅收指標可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有關稅收指標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的認定。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縣(市)區科協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區科協初審後報市科協。由市科協牽頭,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等部門聯合組成評審小組,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市政府認定後公布並授牌。
第十一條 院士(專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經費和科研經費由設站企業提供,保障工作站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由財政按下列標準給予設站企業建站補助:
(一)院士工作站補助30萬元;
(二)專家工作站補助15萬元。
設站企業稅收關係隸屬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以及閩清、永泰兩縣的,建站補助由市財政和所在地的縣(區)財政各承擔50%;設站企業稅收關係隸屬上述縣(區)外的其他縣(市)區的,建站補助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 為了鼓勵引進更多的院士與企業建站合作,經市政府認定的院士工作站企業,若再與其他院士簽訂建站協定並開展項目合作,可按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再申請認定院士工作站,通過認定的將授予“xxxx企業第二院士工作站”牌匾,並由財政按院士工作站補助標準給予設站企業30萬元建站補助,以此類推。每個設站企業所獲建站補助累計不超過90萬元。
第十四條 設站企業與院士(專家)聯合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或在我市重點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實用技術領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經專家評定後給予獎勵,專家評定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設站企業獲得的建站補助和項目成果獎勵的資金可以用作院士或專家的獎勵、津貼、工作經費和院士(專家)工作站運行費用及研發經費。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設站企業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項目,參與國家或省重點領域、重大專項的研究開發的,市有關部門優先予以審核、轉報。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設站企業申報市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產學研聯合開發項目、工業企業技改項目扶持資金、“6·18”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符合條件的,市有關部門在項目申報和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採用綜合評分方法評選扶持獎勵項目的,按下列標準給予加分:
(一)對院士工作站給予綜合評分總分值5%的加分;
(二)對專家工作站給予綜合評分總分值3%的加分。
第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優先推薦院士(專家)工作站設站企業負責人、技術骨幹以及進站開展科研工作的專家參加海西創業英才選拔;優先支持設站企業申報建設海西產業人才高地,以及國家及省、市各項人才支持計畫。
第十九條 設站企業應充分發揮院士(專家)及其團隊的優勢和作用,加強對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確定進站工作的院士(專家)的研發項目,安排院士(專家)進站工作,為進站工作的院士(專家)及其團隊提供有效服務。
第二十條 市科協每年對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服務。如發現設站企業弄虛作假、與院士(專家)不再合作,市認定評審小組可取消其院士(專家)工作站稱號,對外公布並收回牌匾。設站企業每年12月20日前應將院士(專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情況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報市科協備案。
同時,由市科協牽頭,每三至五年組織一次評選活動。由市認定評審小組及相關專家,按照相關評審標準,對已通過市政府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取得的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從中評選出十佳院士工作站、十佳專家工作站,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獎勵額參照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標準,由市財政、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 市屬高等(高職)院校、醫院、自然保護區等公益性機構及各級工業園區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和認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院士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本規定所稱專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內的“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以上人選,“閩江學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相當獎項的主要完成人;獲省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具有套用技術成果或研發團隊,從事科研活動的科研項目或學科負責人;市級重大項目、支柱產業、傳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具有突破關鍵技術或掌握核心部件製造工藝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別急需的緊缺人才。
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海外取得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及港澳台專家建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經福州市外國專家局審核認定後,可按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申請認定海外院士(專家)工作站。
(一)企業與入選國家人才計畫的海外院士建立的工作站,經認定,將授予“海外院士工作站”牌匾,並由財政按院士工作站補助標準給予設站企業30萬元建站補助。
(二)企業與符合下述條件的海外專家建立的工作站,經認定,將授予“海外專家工作站”牌匾,並由財政按專家工作站補助標準給予設站企業15萬元建站補助。具體條件為:
1.入選中科院“百人計畫”、省“百人計畫”、省“外專百人計畫”、中國福州海西引智試驗區“外專百人計畫”、“福州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的海外專家;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並能進行產業化生產的海外專家;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具有博士學位、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在某一專業領域掌握世界先進技術、我市急需緊缺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為根據市級重大項目、支柱產業、傳統產業、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具有突破關鍵技術或掌握核心部件製造工藝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特別急需緊缺的海外專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促進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若干規定》(榕政綜〔2015〕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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